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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局于2010年3月19日,在《河源日报》对“东源瑞华商贸有限公司”等359户企业法人或非法人经营单位,未在规定年检期间按期接受2008年度企业年度检验发布的限期补办年检公告。也未在发布的限期补办年检公告期内,按时接受2008年度企业年度检验。当事人的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第四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及《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我局拟依法吊销在列企业营业执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在列企业有权提出陈述、申辩或要求我局举行听证的权利,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五日内,在列企业不提出陈述、申辩或听证要求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东源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0年5月19 日
附:企业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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