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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源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告
 

东源瑞华商贸有限公司等359家企业法人或非法人经营单位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东源瑞华商贸有限公司等359户企业法人或非法人经营单位未按规定接受20072008年度检验一案,现已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现将我局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公告如下,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经查明,东源瑞华商贸有限公司等359家企业法人或非法人经营单位至今未按照登记管理机关规定的时间(每年31日至630)接受年度检验,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第四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及《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所指不按规定接受年度检验的行为。东源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0319在《河源日报》和东源县人民政府网发布公告,责令东源瑞华商贸有限公司等359家企业法人或非法人经营单位限期接受年度检验,并于2010521在《河源日报》和东源县人民政府网发布拟吊销企业营业执照听证公告,但这359企业法人或非法人经营单位未接受年度检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及《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东源瑞华商贸有限公司等359家企业法人或非法人经营单位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公司,其债权债务由股东组织清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登记的非公司法人企业,其债权债务由主办单位投资人组织负责清算,自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由清算组织依法到我局办理注销手续。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本公告期满之日起60日内,向河源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申请复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公司,也可以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特此公告

 

                                 东源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年六月九

 

附:企业名单

 

 2010-6-9 11:10:40   adm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