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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部门的主要职责

发布时间[2006年09月15日]   点击数: 【字体: 】【双击滚屏

  (一)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拟订全县安全生产的中长期工作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综合管理县安全生产工作。组织起草全县安全生产规范性文件;研究拟订安全生产重要措施;制定发布工矿商贸行业及有关综合性安全生产制度并组织实施。

  (三)依法行使全县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和监督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制定全县安全生产发展规划;定期分析和预测全县安全生产形势,研究、协调和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四)依法行使全县安全生产监察职权。依法监督工矿商贸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下同)、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管理和作业场所职业卫生情况;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依法进行查处。

  (五)负责发布全县安全生产信息,综合管理生产安全伤亡事故统计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分析工作;依法组织、协调全县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办理结案工作,并监督事故查处的落实情况;组织、指挥和协调全县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

  (六)指导、协调全县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组织实施对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进行检测检验、安全评价、安全培训、安全认证、安全咨询等社会中介组织的资质申报初审工作,并进行监督检查。

  (七)负责综合监督管理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

  (八)组织、指导全县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考核、考评工作。

  (九)组织、指导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考核工作,依法组织、指导和监督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除外,下同)的考核工作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经营管理者、注册安全主任(初级)、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考核工作;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工作。

  (十)依法监督检查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情况;依法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的职业卫生情况和重大危险源监控、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工作,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

  (十一)组织实施注册安全主任制度和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监督和指导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和注册工作。

  (十二)承担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拟订安全生产科技规划,指导全县安全生产信息化工作。

  (十三)参与国内、国际安全生产工作交流与合作。

  (十四)承办县人民政府和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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