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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源县公安局办事指南

发布时间[2006年09月15日]   点击数: 【字体: 】【双击滚屏

一、购房入户:凡在我市购买成套商品房或自建合法住宅的,可给房产所有者本人及其直系亲属办理落户手续。落户时提交的证明材料包括:
  1、申请人的书面报告;
  2、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原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的户籍证明;
  3、申请人原户口所在地街道、乡镇计划生育证明;
  4、房产证明或购房合同、缴款收据、银行按揭;
  5、侨汇购房的,需提供入户所在地侨务部门的证明;
  

二、投资设厂、办企业入户:非源市户籍的个体私营企业投资者在我市投资兴办实业,投资额在20万元以上;捐办公益事业,捐赠额在10万元以上的,准其本人及其直系亲属迁移入户。入户时提交的证明材料包括:
  1、申请人的书面报告:
  2、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原户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的户籍证明;
  3、申请人原户口所在地街道、乡镇计划生育证明;
  4、有关部门的批文、验资报告、营业执照;
  5、外商投资为亲友办理入户的,需提供本人书面报告及居民身份证或护照;
  

三、个体私营企业招聘的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赁人事部门的学历和职称资格的审核证明可办理本人及其直系亲属迁入其在企业所在地的固定合法住所企业集体户口。
  

四、办理暂停户口登记、申领暂住证
  1、办理暂住登记:
  (1)本人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
  (2)有效暂住场所证明。
  2、办理暂住证:
  (1)本人居民身份证或其人有效身份证件。
  (2)近期正面免冠小一寸相片二张(用摄像技术输入人像制证的除外)。
  (3)有效暂住场所证明。
  3、办理步骤:
  (1)公安机关户政部门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当场办理。旅馆业住宿登记视为暂住户口登记。
  (2)办理暂住证:公安机关户政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有关资料进行审核,符合发证条件的,自受理之晶起2日内发给暂住证。
  

五、办理边防证的规定
  1、凡我县公民需到管理区出差或探亲旅游的,持《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办理;
  2、外省(市)有人员需到边境管理区的填定申请表,经所在单位批准并盖章;
  3、办理边防证有效期为三个月;
  

六、办理时限:公安机关户政部门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在2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办理边防证,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理。

 

七、东源县公安局电话咨询:110指挥中心:8885809   监察队:8885363   户政股:8831878   信访股:8885022   出入境管理股:8885166   网络安全监察股:3370786   治安股:8831876    消防大队:8831777   缉毒大队:88859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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