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员注册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
《司法部关于从通过国家司法考试人员中录用公证员的通知 》
行政审批类型及权限:
类型: 初审
权限: 初审
申请人资格及条件:
1、通过国家司法考试获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经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考核合格的;
2、已在公证处从事公证业务工作满一年或新调入公证处实习一年期满;
3、参加中国公证员协会组织的公证员执业前培训并考试合格的。
所需资料:
1、《公证员资格审批呈报表》;
2、公证机构录用证明;
3、公证处实习、工作鉴定和执业前培训合格证书;
4、省级以上司法行政机关批准期担任公证员职务的任命决定;
5、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6、学历证书复印件;
7、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8、公证机构出具的申请人政治表现、个人品行、业务水平及健康状况的鉴定意见。
办事流程:
1、《公证员资格审批呈报表》可在司法局领取。
2、申报材料的审查:县司法局对申报材料的形式和内容进行审查。形式审查指审查申报材料是否齐全,有无遗漏;内容审查指审查申报材料的有关证明、证件等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申报材料是复印件的,申请人必须提供原件给工作人员校对。
3、经过初步审查,认为申报材料符合要求的可以签收。经初步审查认为申报材不齐全或不合格的,应及时通知申请人补齐或补正。申请人补齐或补正申请材料后,重新计算呈报时间。
4、其他要求:
(1)申报材料一式三份;
(2)申报材料纸张大小规格为A4型;
(3)除提供复印件的材料外,复印件需提供原件进行校对。
(4)按照办理证照要求的提供大一寸的彩色正面免冠近照。
承办单位: 县司法局 联系电话:0762-8831420
工作时限: 申报材料的上报:收到申报材料后,在15个工作日内上报省市司法部门。
收费情况: 不收费
获得行政审批的凭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员注册管理办法》(1995年司法部第39号令)第2条、第3条的规定,符合申报条件的,由省司法厅颁发《公证员执业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