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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放心肉”工程的意见

发布时间[2006年11月22日]   点击数: 【字体: 】【双击滚屏

关于实施“放心肉”工程的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肉食市场秩序,打击私屠滥宰和贩卖“白板猪(肉)”违法违规行为,建立长期有效的肉品(指鲜猪肉,下同)管理工作机制,根据《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广东省生猪屠宰管理规定》和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结合我市实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市实施“放心肉”工程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科学发展观,按照“标本兼治,着力治本,以点带面,突出重点”的工作思路,坚持各级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工作方针,采取专项整治和日常监管相结合的方法,通过规范畜禽养殖场、屠宰厂(场、点)和肉品加工厂的生产经营行为,抓住生产源头,坚持标准,严格准入,建立市场监管长效机制,维护肉品市场秩序,切实解决生猪屠宰管理中的难点问题,采取有效措施,严厉查处和打击私屠滥宰和制售注水肉、病害肉的违法行为,维护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让广大人民群众吃上“放心肉”。

    二、工作目标

    (一)注水肉和病害肉上市流通得到有效控制,生猪、肉品中“瘦肉精”的检出率控制在3%以下,肉品质量明显提高。

    (二)逐步完善镇以上(含镇)定点屠宰管理,全面规范定点屠宰厂(场、点),逐步淘汰手工屠宰厂(场、点),清理整顿无牌无证屠宰厂(场、点)。

    (三)坚决制止并打击私屠滥宰等违法行为,有效遏制全市“白板猪(肉)”上市现象,切实保障全市人民群众食肉安全。

    (四)建立肉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长效机制。全市生猪养殖场(厂、点)、定点屠宰厂(场、点)、各类集体食堂和餐饮单位、各肉品市场开办者、经营者全部签订《河源市实施“放心肉”工程质量保证书》。加快肉品质量安全标准准入进度,逐步建立健全市场准入和市场退出机制。

    (五)加快建立生猪屠宰管理长效运行机制和保障肉品安全的行业自律机制,切实解决肉品流通管理和消费等环节的难点问题,人民群众对肉品质量安全卫生满意度明显提高。

    三、主要措施

    (一)严抓养殖环节禁用药物、免疫标识和产地检疫的管理

    1、源头监控。市、县区农业部门和畜牧水产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负责对生猪饲养基地、肉品加工厂的整个生产环节用药过程进行监管,与基地签订禁止使用禁用药物责任书,监管饲养场不得购买和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瘦肉精″等违禁药物。

    市、县区经贸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屠宰行业的管理,依法对生猪屠宰行为进行监督管理,确保生猪、肉品质量安全。

    2、免疫管理。市、县区农业部门负责对生猪进行免疫,对免疫生猪佩戴免疫耳标并建立免疫档案。

    3、产地检疫。调入河源市辖区屠宰的生猪必须经动物检疫监督机构实施产地检疫,并出具有效的检疫合格证明。

    (二)对屠宰环节实行检疫检验管理

    1、屠宰检疫。生猪屠宰前,经动物检疫员检疫合格的,方可屠宰;在屠宰过程中,动物检疫员应对生猪实施现场同步检疫,经检疫合格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具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并加盖或加封检疫验讫标志。

    2、肉品检验。定点屠宰厂(场、点)的肉品品质检验必须与屠宰同步进行,经检验合格的肉品,由质检人员在猪的胴体上加盖验讫章并出具统一编制的《畜产品检验合格证明》,方可上市销售。

    (三)对运输环节实行签封管理

    肉品运输,应按有关规定采取密闭、冷藏、消毒、悬挂等措施,防止运输过程中发生变质和二次污染,并由定点屠宰厂(场、点)所在地动物检疫部门对不同批量分别进行签封。

    (四)对市场环节实行准入管理

    1、实行规模化、工厂化、机械化屠宰的定点屠宰厂(场、点),其生产的肉品达到冷链屠宰加工、运输且经检验检疫合格的,予以批准进入市区。

    2、外市肉品到本市辖区和本市各县肉品到市区销售,应携带县级以上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具的产地县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当地定点屠宰厂(场、点)出具的《畜产品检验合格证明》及其他有效凭证,并到进入地动物防疫监督部门指定的报验点报验,由动物检疫员进行抽验合格的,方可在准入地市场销售。没有上述证明书或获证(章)不符或抽验不合格的,不得进入市场销售,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查处。

    3、肉品进入市场时,由工商行政管理人员查验猪肉胴体上的定点屠宰印章、条形滚动检疫章和畜产品检疫检验合格证明是否齐全,实行“一头一票一编号”。检疫票据要注明产地、企业名称、编号等信息;直接进入连锁店、超市时,由商场质检人员启封并备案,依法索取畜产品检疫检验等有效证明。工商、卫生、动物检疫等职能部门应依职按责进行监督检查。

    (五)对销售环节实行凭证销售和信誉卡制度管理

    1、把好市场主体的准入和退出关。市、县区工商部门对肉品经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要依法审查其主体资格,严格执行前置审批规定,规范经营者的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坚决取缔无证经营。

    2、实施个体肉品商进货登记制度。市、县区工商部门与市场开办单位、市场开办单位与个体肉品商签订《河源市实施“放心肉”工程责任书》,明确职责。工商部门负责监管市场开办单位对个体肉品商进货和肉品质量进行查验,并建立个体肉品商进货登记制度,督促市场开办者配备检验设施、人员和设备,加强对个体肉品商经营行为和肉品质量的监管;个体肉品商必须从定点屠宰厂(场、点)采购肉品,并建立采购记录,以备查验,不准从非法渠道进货。违规从非法渠道进货的,第一次提醒警告,第二次在市场公开栏目公示通报批评,第三次由工商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经营者销售肉品时应给市民出具销售信誉卡,市民遇到食品安全问题,凭信誉卡举报并实现追诉,以维护市民合法权益。

    各级工商部门要督促市场开办者建立消费者监督体系,鼓励消费者检举、投诉不符合安全卫生标准的肉品。同时,实现肉品销售全部入市交易,场内设立肉品专卖柜台,防止肉品交叉污染。

    3、严格规范机团采购。所有采购肉品的连锁店、超市、餐饮企业以及学校、医院、工矿企业、机关集体食堂等单位,都必须采购定点屠宰厂(场、点)屠宰的生猪产品,并建立索证索票、验收登记制度。违反规定者,由卫生部门发出书面警告;警告后仍不改者,依法给予处罚、不准其参与分级管理,宾馆酒楼不准其评星级,并由工商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4、本地的生猪生产基地、肉品生产加工企业、屠宰厂(场、点)的肉品,不符合质量安全卫生标准的,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由执法部门依法对生产企业进行处罚;外地的猪生产基地、肉品加工企业、屠宰厂(场、点)的肉品存在质量安全问题的,以本市或县区主管部门的名义向当地政府和生产单位致函通报,要求其改正。否则在一定时期内禁止其产品进入本地市场。

    (六)明确职责,加大行政执法力度

    1、各县区政府:各县区政府对本辖区肉食安全负总责,采取强有力措施,开展严厉打击“私宰”和销售私宰肉、注水肉、病死猪肉等不法行为,保证让市民吃上放心肉。

    2、经贸部门:充分发挥生猪定点屠宰执法主体作用,严厉打击私屠滥宰行为,取缔私自屠宰生猪的窝点,并依法没收非法屠宰的生猪肉品。

    3、农业(畜牧)部门:切实做好宰前宰后的检疫工作,严拒病、死猪进入定点屠宰厂(场、点),确保出厂肉品质量达到检验检疫要求。

    4、工商部门:加强对全市市场开办者和农贸市场以及超市的监督管理,全面签订或督促签订《河源市实施“放心肉”工程责任书》,严厉查处入市销售私宰肉、注水肉、病死猪肉等不法行为;配合城管部门依法取缔居民住宅小区内的“白板猪(肉)”流动、临时销售点。

    5、卫生部门:负责对学校、宾馆、酒店、集体食堂等餐饮单位签订《河源市实施“放心肉”工程责任书》、《河源市实施“放心肉”工程质量保证书》,并进行经常性监督检查,杜绝采购加工使用未经检疫检验合格肉品及私宰肉品。

    6、城管部门:负责取缔占道经营和市场外、店外经营肉品档,制止私搭乱摆乱卖“白板猪(肉)”行为;牵头负责依法取缔居民住宅小区内的“白板猪(肉)”流动、临时销售点;配合工商等职能部门综合治理农贸市场。

    7、教育部门:加强对学校、幼儿园食堂肉品管理。建立肉品采购把关制度,严防采购私宰肉品;要求学校、幼儿园负责人严管食堂,主动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监管工作,督促食堂负责人严格管理,切实规范肉品购买行为。

    8、公安部门:大力支持和配合打击“白板猪(肉)”的行政执法行动,严厉打击拒绝、阻碍依法执行公务的违法行为,严惩拒绝、阻碍执行公务的违法犯罪分子。对暴力抗拒屠宰执法的大案、要案,要加大侦破力度,快办快结,以维护正常执法秩序,保障执法人员不受侵害。

    四、工作要求

    全市强化肉食监管,由市政府统一领导,各县区政府具体负责,经贸部门牵头组织,各职能部门联合行动。

    (一)开展整治。各县区政府要根据实施意见的要求,在近期内牵头组织开展辖区内肉品市场大整治、大检查。在整治行动中,应注意上下联动、横向联合执法,整治屠宰厂(场、点)与整治肉品市场同步进行,以确保整治取得实效。源城区政府在开展肉品市场整治过程中,必要时,可向市政府申请调动市经贸、农业、工商、卫生、城管、公安等部门人员协助联合执法。

    (二)落实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各县区政府要认真落实有关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的规定,把肉品安全监管责任落实到乡镇和行政村,并于近期内与乡镇、村和各职能部门逐级签订责任书,把责任落实到基层、部门和个人;卫生部门要与酒店、宾馆、集体食堂单位签订责任书,教育部门应配合卫生部门做好学校集体食堂的责任落实工作;工商部门要与农贸市场、超市等签订责任书;农业部门要与禽畜饲养场签订责任书;经贸部门要与定点屠宰厂(场、点)签订责任书;各居民住宅小区内的管理由城管会同工商部门与小区物业负责人、房产开发商签订责任书。把责任落实到单位和个人。

    (三)建立长效机制。各县区政府要切实加强肉品安全长效机制建设,制定工作职责和肉品稽查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加强肉品稽查队伍的组织和作风建设;保障执法经费和执法队伍的办公地点。

    (四)完善生猪购销有关收费制度。各县区政府以及税务、工商、农业等有关部门要综合考虑有关收费标准和收费项目,避免重复收费、多头收费,确保收费、税合理可行,符合山区实际。

    (五)加大宣传力度。以不同形式、不同渠道积极宣传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有选择地对私屠滥宰及违规企业或市场进行曝光,进一步提高生产者、经营者、消费者和企业监督管理者对肉品安全的认识。

    (六)制定具体措施。各县区政府及市经贸、农业、工商、卫生、城管等职能部门要根据本实施意见制定贯彻落实的具体实施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要求采取量化、细化措施,确保各县区、各监管环节的生猪及肉品安全,并于2006年10月20日前报市政府备案。
          
             2006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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