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申领酒类生产、批发、零售许可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粤经贸流通(2004)445号
各地级以上市经贸局(商业局、贸工局),酒类专卖管理局(办):
为做好《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酒类生产许可证》(以下简称《酒类生产许可证》)、《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酒类批发许可证》(以下简称《酒类批发许可证》)、《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酒类零售许可证》(以下简称《酒类零售许可证》的申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广东省酒类专卖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2004年7月1日以后申领换(发)酒类生产、批发、零售许可证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办证条件
1、酒类生产许可证
(1)申请《酒类生产许可证》范围为依法设立的符合《条例》规定条件的生产企业;
(2)生产企业的主体应是独立的法人或合伙企业;
(3)设置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原料库、制酒车间、储酒库、包装车间、成品库等,厂房面积不小于500平方米;
(4)具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生产设备、检测仪器、5名以上专业技术人员及质量管理体系,白酒厂必须符合《白酒厂卫生规范》(GB895 1-88);
(5)符合卫生、环保和安全生产的要求,取得2006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