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源县国家税务局办事指南
1、开业税务登记3个半工作日;
2、税务登记变更(不涉及经营地址、项目、方式)120分钟;
3、税务登记变更(涉及经营地址、项目、方式)半个工作日;
4、税务停业登记,1个工作日;
5、税务复业登记,1个工作日;
6、税务登记注销,1个工作日;
7、税务登记证件验证,120分钟;
8、税务登记证件换证,1个工作日。
注:以上八项业务的承办时间为接到完整资料后的办理时间。
二、办理业务资料清单:
(一)开业税务登记
申报办理开业税务登记应附送以下资料(均为原件和复印件各式各样份,在复印件上均须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字样及日期并加盖公章);
1、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
2、有关企业成立的合同、章程、协议书、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文件(其中涉外企业必需提供外经贸部门的批准文件)
3、代表人、办税员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有效证件
4、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5、注册资金证明(验资报告)
6、纳税人所有的经营场所(包括办公场所、仓库、门店等生产经营场所)房屋产权证明,租赁房屋的提供房屋任凭或协议
7、我要求附送的其它资料
属于享受税收优惠的企业,还应提供相应的证明、资料。
(二)变更税务登记
1、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报关:
(1)工商变更登记表及工商执照(注册登记执照)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2)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决议及有关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3)我局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件(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和登记表等)
(4)其他有关资料
2、按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或其税务登记的内容与工商登记内容无关的,报送下列资料:
(1)纳税人变更税务登记内容的决议及有关证明资料
(2)我局发放的原税条登记证件(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和登记表等)
(3)其他有关资料
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被取消资格需变更登记的,报送: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通知书原件
(2)我局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件(税务登记证正副和登记表等)
(3)纳税人税种登记表
(4)其他有关资料
上述各项资料中的复印件须加盖纳税人公章并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字样及日期。
4、对变更企业名称、经济性质或经济类型、法定代表人的,由纳税人持未缴销的发票、发票领购簿到东源国税局发票窗口缴销发票及发票领购簿,取得发票及发票领购簿收缴证明。到稽查窗口清算税款。到税款征收窗口结清税款,取得已清税证明。纳税人持发票及发票领购簿收缴证明、税款缴清证明到国税窗口办理变更。
(三)停业登记
停业登记应附关以下资料:
1、纳税人有上级主管部门的,提交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停业的文件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求停业的,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停业文件。
3、我局原发放的税务登记证件(正副本及税务登记表等)、未缴销的发票、发票领购簿。
4、我局要求的其它资料
(四)复业登记
应附送下列资料:
1、纳税人持已加盖公章的书面复业申请;
2、《复业单证领取表》一式三份及《核准停业通知书》。
(五)注销税务登记
注销税务登记应附送以下资料:
1、主管部门或董事会(职代会)的决议以及其它证明文件;
2、营业执照吊销的应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放的吊销决定书;
3、税务登记证件(正副本)及税务登记表、未缴销的发票、发票领购簿;
4、分支机构注销税务登记通知书;
5、我局要求的其它资料。
(六)税务登记证的验、换证
验(换)证须提交下列资料:
1、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2、税务登记表;
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放的证照副本及工商登记表复印件;
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业主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它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5、年检报告书原件及复印件(特指涉外企业);
6、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7、我局要求的其它资料。
上述各项资料的复印件须由俱全在复印件上注明"经核与原件相符"字样,并加盖公章及注明日期。
三、派驻组长及人员:
组长:许艺武 大专 职务:总经济师 办公电话:8831670 手提电话:13809741588
副组长:张志涛 大专 职务:业务主办(正股级)办公电话:8831637 手提电话: 13829307666
工作人员:罗红娥 中专 办公电话:3372665 手提电话:13923688241
四、收费标准
1、税务登记证:35元/证;
2、注册税务登记证:35元/证;
3、增发税务登记证副本:8无/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