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06年10月09日] 点击数: 【字体:大 中 小】【双击滚屏】
一、办理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二、办理程序:
(一) 民办非企业向县民政局领取申请书;
(二)县民政局审查民办非企业情况。
三、提交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三)场所使用权证明;
(四)验资报告;
(五)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六)章程草案。
三、审批时限:自收到成立登记申请的全部有效证件和证明材料之日起60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
四、收费标准及依据:100元/件(含证书费);计价格[1999]21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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