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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企业登记

发布时间[2006年10月09日]   点击数: 【字体: 】【双击滚屏

 

    一、办理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二、办理程序:

(一)       民办非企业向县民政局领取申请书;

   (二)县民政局审查民办非企业情况。

    三、提交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三)场所使用权证明;

   (四)验资报告;

   (五)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六)章程草案。

三、审批时限:自收到成立登记申请的全部有效证件和证明材料之日起60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

    四、收费标准及依据:100/件(含证书费);计价格[1999]2115号。

来源:本站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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