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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收养登记

发布时间[2006年10月09日]   点击数: 【字体: 】【双击滚屏

 

    一、办理依据:《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二、办理程序:

(一)       收养人向县民政局领取并提交收养申请书;

   (二)县民政局调查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情况;

   (三)县民政局审查收养申请书;

   (四)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委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五)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三、收养人提交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收养人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的证明;

   (二)公安机关出具的检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

   (三)收养人的居民户口薄和居民身份证。

收养继子女时,可以只提交居民户口薄、居民身份证和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生父或者生母结婚证明。

四、审批时限:符合登记条件的,当场予以登记,发给《收养登记证》。

五、收费标准及依据:250/件;[1999]价粤字349号、粤民民[1992]2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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