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06年10月09日] 点击数: 【字体:大 中 小】【双击滚屏】
一、办理依据:《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二、办理程序:
(一) 收养人向县民政局领取并提交收养申请书;
(二)县民政局调查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情况;
(三)县民政局审查收养申请书;
(四)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居)委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五)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三、收养人提交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收养人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的证明;
(二)公安机关出具的检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
(三)收养人的居民户口薄和居民身份证。
收养继子女时,可以只提交居民户口薄、居民身份证和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生父或者生母结婚证明。
四、审批时限:符合登记条件的,当场予以登记,发给《收养登记证》。
五、收费标准及依据:250元/件;[1999]价粤字349号、粤民民[1992]2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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