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二、安置对象: 1、城镇退役士兵;2、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二等功)以上的;3、女兵;4、入伍接枪的;5、退伍后属孤儿的;6、残疾退役士兵;7、十年以上转业士官;8、转业士官异地随夫妇的,均为县优抚安置办安置范围。
三、安置办法:实行自谋职业一次性发放安置补助金的安置办法。
四、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安置补助金的发放标准:全县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100—150%,三年不变(2002年2004年为1万元),除义务兵期限,每超期一年增加补助1个月平均工资(2002年2003年为500元,2004年为600元)。
五、申领安置补助金程序:(一)城镇退役士兵退伍后第二年上半年由县优抚安置办作出城镇退役士兵安置计划,报县政府审批,由县政府下达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文件;(二)安置对象到县优抚安置办申领补助金;(三)安置对象填写申请表、协议书后,领取安置补助金。
六、申报材料:安置对象须持本人的身份证、退伍证、户口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