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登记程序
一、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婚姻登记条例》。
二、办事程序:
(一)登记机关:双方属内地户口的,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内地公民与外国人结婚的,到省民政厅办理;与台湾居民结婚的,到市民政局办理;与港澳居民结婚的,到县民政局办理。
(二)双方当事人出具证件并填写《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
(三)登记机关对当事人情况进行审查。
三、提供证件和证明材料:
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港、澳、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
(二)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华侨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护照;
(二)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外国人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
(二)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
四、审批时限:符合结婚条件的,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
五、收费标准及依据:国内:9元/对;港澳:60元/对;粤价费(1)号,[1993]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