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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源县发展计划局办事指南

发布时间[2006年09月15日]   点击数: 【字体: 】【双击滚屏

东源县发展计划局办事指南

一、业务范围及承办时间:受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立项业务,1个工作日
  二、派驻组长及人员:
  组  长:邱如东
  工作人员:吴志燕、孙丽珍
  三、办理业务资料清单
  (一)工业、交通、能源项目审批所需材料
  1、项目建议书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2、项目建设主管部门要求项目立项或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申请报告;
  3、有关部门对项目的审查意见;
  4、项目投资的资金筹措落实情况证明材料。
  (二)农业、水利建设项目审批所需材料。
  1、项目建设单位的基础上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设资金、技术、经营许可等有关证明材料;
  2、建设单位要求项目立项或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申请报告;
  3、行业主管部门对项目建设的相关意见,包括规划、国土、财政、环保及有关金融部门等。
  (三)社会发展方面有关项目立项所需材料
  1、项目可行性报告;
  2、立项申请报告;
  3、规划、环保、国土、旅游等有关部门对项目建设的相关意见。
  (四)外资项目审批所需材料
  1、项目建设单位要求批准项目的请示;
  2、外商投资企业名称核准登记表;
  3、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附设备清单);
  4、由合营方授权代表签署的合营企业合同书、公司章程;
  5、合营企业组织机构及组成员名单(各方签名、盖章);
  6、合营各方注册登记证复印件,各方公司所在国(地区)有关金融机构出具的资信证明;法定代表人证明书、身份证复印件;
  7、中方合营者的资金来源证明文件;
  8、城市规划部门意见;
  9、环保部门意见;
  10、国有资产评估确认书;
  11、其它有关资料。
  (五)房地产、楼堂馆所及招标等项目审批所需资料。
  1、申请批准项目立项或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请示;
  2、项目建议书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3、项目设备清单;
  4、申请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身份证复印件(个人投资者);
  5、规划部门选址意见(或土地使用证明);
  6、环保部门意见;
  7、自有资金意见;
  8、其它相关部门意见(包括:编办、财政、消防、地震、文物等)。
  四、对符合固定产业政策、建设资金自筹的项目,实行备案制。
    对使用安排瞀内资金、需银行给予安排贷款的建设项目实行审批制。
  五、指导和协调基本建设投资的招投标工作,对招投标项目实行核准制

来源:本站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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