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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及省市县有关方针政策和法规,制定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贯彻执行人事管理政策法规,并进行监督检查;组织实施机构改革机关人员定岗和分流的政策规定。
(二)拟订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总体规划和结构调整的宏观政策;编制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计划和工资计划并组织实施;管理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总额和工资基金。
(三)指导和协调镇、县直各部门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和指导国家公务员的培训工作;负责县直、省市驻龙机关公务员录用和调任、转任工作;负责县直、省市驻龙单位以及在人事局设立人事户头单位从县外调进干部的审批工作。
(四)管理专业技术人员和专业技术队伍建设工作;负责专业技术人员职称改革工作,实施专业技术人员职务聘任制度、推行专业技术执业资格制度;负责县直和省市驻龙事业单位招收聘用制干部工作;负责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
(五)负责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推选工作;负责股以下工作人员出国赴港澳的政治审查工作,负责专业技术骨干人才管理工作。
(六)负责人才资源规划、开发工作,负责贯彻执行人才流动及人才市场管理的各项政策和法规,发展、规范人才市场,建立健全政府人事部门指导和监管下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建立和完善人事争议仲裁制度;贯彻执行高校毕业生就业制度和就业政策,研究提出县急需、应予保证的高校毕业生指令性分配计划;承办国家特殊需要人员的选调工作。
(七)执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制度、政策、标准及调控措施;贯彻执行地区津贴制度和艰苦岗位津贴制度;组织实施机关、事业单位退休政策法规。
(八)组织实施国家和省市县政府奖励表彰制度,审核以县政府名义奖励表彰的人员;做好政府奖励、表彰协调工作;承办县政府工作部门领导人员职务任免的审核、呈报及办理工作。
(九)贯彻执行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政策,制定安置和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制度。
(十)指导和协调有关人事人才方面的交流与合作,承办政府间有关人事工作协定合作项目的实施工作。
(十一)负责对政府系统和政府部门的人事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和协调服务;负责人事系统宣传、调研和信息工作。
(十二)承办县人民政府和上级人事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