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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和法规,研究草拟本县地方性教育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研究制订全县的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及实施办法,确定年度发展指导性计和教育改革的发展工作重点、规划和速度,并协调、指导实施。
(三)指导、协调各镇、各部门的有关工作,负责教育督政、督学与评估,指导办学体制和学校内部管理体制的改革。
(四)监督和检查贯彻执行教育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的执行工作和教育经费的收支情况;会同有关部门制订本县教育经费筹措办法和教育收费的规定;及时安排和分配教育专项拨款和基建投资。
(五)指导全县各级各类学校的德育、体育、卫生、美育、国防教育、勤工俭学、教学装备工作;规划、指导有关的学历教育和扫除青壮年文盲工作。
(六)制订和组织实施中、小学招生计划;认真抓好各级、各类学校的招生考试工作,端正考风;负责指导和实施大中专师范类毕业生就业分配取向工作。
(七)组织和指导全县各级各类学校开展教学研究和教学改革;负责全县教育管理信息、统计工作。
(八)主管学校的推广普通话和文字规范工作;承担县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九)负责全县各级各类学校师资队伍和教育行政干部队伍的建设工作。检查督促《教师法》的执行情况,指导和实施各级各类教师资格制度。研究和制订全县教育系统人事管理工作的规章制度和实施细则,具体规划全县教师队伍的建设规模和实施目标,依法履行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招聘录用、调配交流、职务评聘、培养培训和考核、奖惩等管理职能。具体管理县直学校教职员工。考核考察及任免教办和中学学校领导班子成员(副科干部由县委任命)。
(十)管理局属事业单位和县直学校。
(十一)会同有关部门管理本系统的对外交流活动。
(十二) 承办县人民政府和上级教育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