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起草有关文件草案,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拟订民政事业和民政系统的社会工作发展规划,推进民政事业发展和民政系统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
(二)负责退役士兵、复员干部的接收安置工作和军队移交地方管理的离退休干部、退休士官和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接收安置、服务管理工作;负责抚恤优待、评残评烈、残疾军人安置、烈士褒扬和牺牲病故部队干部的家属安置工作;组织和协调拥军优属工作;负责“五老”人员审定、管理。
(三)负责组织、协调城乡救灾工作,组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负责组织核查并统一发布灾情,管理、分配和监督县级救灾款物。
(四)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流浪乞讨及生活无着人员救助工作,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指导农村五保户供养、敬老院建设工作。
(五)负责全县乡镇、村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调整、更名、界线变更以及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报批工作,负责县际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负责边界争议的调处事务,组织编制地名规划,负责地名命名、更名、销名审核工作,规范地名标志设置和管理工作。
(六)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指导城乡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建设、城乡社区建设和城乡社区服务体系建设。
(七)负责社会福利机构的监督管理,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指导社会捐助工作,指导老年人、孤儿和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权益保障工作。
(八)负责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负责收养登记管理工作,指导婚姻、殡葬、收养、救助服务机构管理工作。
(九)负责依法对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登记管理和监察的责任,查处非法社会组织和社会组织的非法活动。
(十)负责县老龄委员会日常工作。
(十一)负责管理福利彩票销售工作,负责管理、使用、发放福利资金和民政事业费。
(十二)承办县人民政府和上级民政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密、信访、政策法规、政务公开等工作;负责行政和后勤保障工作的管理与协调;负责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的党务、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劳动工资和离退休人员服务工作;拟订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民政基础设施建设标准;负责本级及全县民政事业经费专业项目绩效评价管理工作,监督民政事业经费的管理和使用;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民政事业经费、行政经费的预决算、固定资产和日常财务管理工作;负责民政统计管理工作。
(二)优抚股
负责“三属”(烈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和复员退伍军人、军属的抚恤、补助、优待工作;负责追认烈士的审核报批及抚恤金的发放工作;负责伤残军人标准及调级换证的审核工作和退役特、一等伤残军人的接收安置;负责烈士纪念建筑物的立项审核工作;指导光荣院、烈士纪念建筑物的建设和管理工作;负责复退军人稳定工作;负责“五老”人员审定、管理。
(三)双拥和退伍安置办
负责拥军和县双拥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负责协调驻军和地方的关系,调处军民矛盾和纠纷;指导全县开展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军民共建及争创“双拥模范县活动”;负责安置牺牲病故部队干部家属;负责军队(含武警部队)移交地方管理的离退休干部、退休士官、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接收安置工作;负责退役士兵、复员干部、伤病残军人的接收安置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军地两用人才的开发使用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推进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
(四)救灾救济和社会救助股
拟订救灾工作方案和社会救助规划、政策和标准,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负责救灾组织、协调工作;负责本级和指导乡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负责灾情核查和统一上报、发布工作;负责救灾款物管理、分配及监督使用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协调紧急转移安置灾民、农村灾民毁损房屋恢复重建补助和灾民生活救助;指导救灾物资储备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减灾规划。负责组织实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工作;拟订五保户社会救济政策;指导农村敬老院建设;参与拟订住房、教育、司法救助相关办法;负责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分配和监管工作;指导各乡镇最低生活保障工作。
(五)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股
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负责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建设及村(居)民自治工作;指导监督村务公开工作;拟订城乡社区建设规划并指导实施;指导城乡社区服务体系建设。拟订行政区划、行政区域界线和地名管理的有关政策并监督实施;负责乡镇、村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调整、更名、界线变更以及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报批工作;负责县际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工作;指导县内各级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负责边界争议的调处事务;拟订地名规划;负责地名命名、更名、销名的审核工作;负责规范地名标志和管理工作。
(六)社会福利和社会工作股
拟订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拟订老年人、孤儿和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权益保护及儿童收养计划;拟订城乡社会福利机构设置规划和管理办法,指导社会福利机构建设;承担本级福利彩票公益金的管理、使用、发放工作;拟订社会福利企业扶持政策;负责社会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工作;指导福利职业技能建设工作;负责收养登记管理和指导收养机构管理;拟订促进慈善事业发展规划,指导社会捐助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民政系统社会工作发展规划;承担社会工作师登记注册管理工作,推进民政系统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承担民政科技管理工作;管理福利彩票销售工作,负责管理、使用、发放福利资金。
(七)社会事务股
拟订婚姻和殡葬管理办法,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负责全县经营性公墓的管理与申办经营性公墓的审核工作;负责县直属、跨乡镇社团和县级异地商会的登记管理工作;负责县直属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负责全县基金会审核上报工作;负责社团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查处非法社会组织和基金会工作;指导流浪乞讨及生活无着人员救助工作;指导殡葬、救助服务机构管理和殡葬行业职业技能建设工作。
三、办公咨询电话
婚姻登记处:0762—8831819
双拥和退伍安置办:0762—8833555
救灾救济和社会救助股:0762—88312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