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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方针、政策;研究提出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战略目标;组织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以及基础产业(能源、交通、通讯、原材料、水利等)、支柱产业、高新技术产业和区域等专项发展规划。研究提出总量平衡、发展速度和结构调整的调控目标及调控政策,协调、衔接和平衡各主要行业的行业规划及相关的政策措施;受县政府委托向县人大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报告。拟订经济体制改革总体规划并检查实施。
(二)研究分析经济形势和发展情况,进行宏观经济的预测、预警;综合研究经济运行中的重大经济社会问题,提出宏观调控政策建议,综合协调经济社会发展。
(三)汇总和分析财政、金融以及其他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情况,参与制定财政政策,拟订并组织实施地方性产业政策,监督检查产业政策的执行。
(四)贯彻实施国家和省投资主管部门颁布的固定资产投资政策;监测分析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状况,研究提出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规划县重点建设项目布局;指导监督政策性贷款的使用方向;上报需上级审批的建设项目;负责审批和安排县重点建设项目、财政性拨款建设项目;承办社会投资登记备案;负责对县重点建设项目的稽察工作。
(五)研究提出利用外资的发展战略;研究提出总量平衡和结构优化的目标和措施,监测和分析利用国外资金和全县外债的状况;审核或审批外资项目。
(六)贯彻落实国家粮食方针、政策,制定粮食宏观调控、总量平衡、结构调整、地方储备和确保军需民食、突发事变的应急措施,并监督执行。
(七)组织拟订社会事业的发展计划,会同有关部门解决好社会事业(包括教育、文化、卫生、体育、旅游、人口等)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并协调其同经济发展的相关问题和相互促进关系。
(八)提出重要产业的发展战略和规划;研究并协调农业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有关问题,衔接农村专项规划和政策;研究工业化发展战略,指导工业发展,推进工业化和信息化;拟订能源发展规划;推动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实施技术进步和产业现代化的宏观指导。
(九)依法指导和协调招投标活动,对重大建设项目进行监督检查。
(十)承办县人民政府和上级发展和改革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