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地方性环境保护的具体管理方法、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
(二)编制环境保护规划、计划,编制环境功能区划,审核本县有关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中的环境保护内容。
(三)组织编制环境保护任期目标,指导协调有关行业环境保护责任目标;负责政府任期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辖区环境综合整治及其定量考核工作。
(四)受县人民政府委托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组织环境影响评价;负责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审批和治理设施竣工验收,落实“三同时”管理制度。
(五)负责落实全县污染减排目标。组织制定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并监督实施,提出实施总量控制的指标,督查、督办、核查各乡镇(单位、企业)污染物减排任务的完成情况,组织实施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总量减排考核。
(六)监督管理废气、烟尘、废水、噪声、固体废物、有毒化学品以及机动车等污染的防治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城镇和农村的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牵头组织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协助省、市对辐射环境、放射性废物和核安全监督管理,参与反生化、反核和辐射恐怖袭击工作。
(七)组织、检查、指导排污费的征收、管理和使用;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县级环境污染治理资金和监督检查省、市下达的污染治理资金的使用;负责排污申报登记和排污许可证核发与管理工作;负责环境监理和环境保护行政稽查。
(八)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监督检查各种类型自然保护以及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环境保护工作;监督检查生物多样性保护、野生动植物保护;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县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生态示范区建设,负责建立自然保护区的申报工作。
(九)调查处理污染事故、污染纠纷和生态破坏事件,组织、指导和监督环境信访及群众投诉的调查处理。负责全县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
(十)组织对排污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查处环境违法行为;负责环保行政案件的复议应诉工作,办理人大、政协有关环境的议案、建议和提案。
(十一)负责环境监测、统计、信息管理工作;组织建设和管理环境监测网和信息网;编报环境质量报告书;发布环境状况公报。
(十二)负责组织环境科学研究工作,制订县环境保护科技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申报国家和地方重大环境保护科技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申报国家和地方重大环境课题,管理环境科技成果和环境保护新技术、新工艺;管理环境工作和环境保护项目利用外资工作,组织环境保护对外交流与合作;指导和推动我县环境产业发展。
(十三)组织开展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普及环境科学和法制知识;负责组织环保工作人员的专业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指导中、小学环境知识教育和环境保护社团开展工作。
(十四)负责管理直属单位,指导环境保护监测站的业务工作和各行业环境保护工作。
(十五)承办县人民政府和上级环保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二)环评规划股
(三)总量控制与考核股
(四)政策法规与宣教信息股
(五)生态保护与辐射安全管理股
(六)环境监察分局
三、直属事业单位
(一)环境监测站
(二)环保技术中心
四、办公咨询电话
办公室电话:8831551
环保投诉电话:12369,8832552,8832556,88313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