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单位地址: | 东源县城建设中路 | 邮政编码: | 517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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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要职责
县环境保护局是县人民政府直属正科级事业单位。其主要任务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环境保护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和规章,拟订地方性环境保护的具体管理办法、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
(二)编制环境保护规划、计划,编制环境功能区划,审核本县有关规划、计划和城市总体规划中的环境保护内容。
(三)组织编制环境保护任期目标,指导协调各单位和有关行业环境保护责任目标;负责政府任期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考核、县党政领导环保实绩考核和城市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工作。
(四)受县政府委托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组织环境影响评价;负责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审批和治理设施竣工验收,落实“三同时”管理制度。
(五)监督管理废气、烟尘、废水、噪声、固体废物、有毒化学品以及机动车等污染的防治工作;协助市对辐射环境和放射性废物管理工作;对电磁辐射的污染防治工作实行统一监督管理。
(六)组织、检查、指导排污费的征收、管理和使用;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县级环境污染治理资金和监督检查省下达的污染治理资金的使用;负责排污申报登记和排污许可证核发和管理工作;负责环境监理和环境保护行政稽查。
(七)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监督检查各种类型自然保护以及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环境保护工作;监督检查生物多样性保护、野生动植物保护;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县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生态示范区建设,负责建立自然保护区的申报工作。
(八)调查处理污染事故、污染纠纷和生态破坏事件,组织、指导和监督环境信访和群众投诉的调查处理。
(九)组织对排污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查处环境违法行为;负责环保行政案件的复议和应诉工作,承办理县人大、政协有关环保的提案和议案。
(十)负责环境监测、统计、信息管理工作;组织建设和管理环境监测网和信息网;组织编报环境质量报告书;发布环境状况公报。
(十一)负责组织环境科学研究工作,制订县环境保护科技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申报国家和地方重大环境保护课题,管理环境科技成果和环境保护新技术、新工艺;管理环境工作和环境保护项目利用外资工作,组织环境保护的对外交流与合作;指导和推动我县环境产业发展。
(十二)组织开展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普及环境科学和法制知识;负责组织环保工作人员的专业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指导中、小学环境知识教育和环境保护社团开展工作。
(十三)负责管理直属单位,指导和开展各行业环境保护工作。
(十四)承办县环境保护委员会具体工作、承办县人民政府和上级环境保护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