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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源县城建设中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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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贯彻落实国家、省有关公用事业政策、法规。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研究制订全市公用事业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改革方案和年度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研 究拟定公用事业有关地方性行政规章制度,按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城市公交、客运、燃气、热力、供水、污水处理等公用事业的规划设计、施工队伍的资质审查、施工管理、竣工验收等开发建设工作;指导和管理公用事业建筑市场,协同有关部门搞好城市规划工作。
(三)主管全市公用事业的监察与法制建设。负责城市公用事业规范性文件的起草、法制宣传、行政执法、行政监督、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工作;负责公用事业服务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会同物价部门制定调整公用事业产品、服务价格。
(四)负责有关公用事业设施有偿使用的审批和公用事业各项规费的监督与管理;负责筹措管理公用事业建设资金;负责局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监督工作,确保其保值增值。
(五)负责对全市公用事业市场的培育和管理,规范市场行为;负责公用事业企业资质审查和市场准入工作;协调指导行业生产安全工作。
(六)组织制订和实施公用行业科技发展规划,推进行业技术进步;组织科研项目攻关和科技成果转化、推广、应用工作,指导和管理全市公用事业的对外经济合作和外事工作。
(七)参与全市的城市综合治理工作,负责城市公用事业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负责城市公用事业系统的精神文明建设工作。
(八)负责局系统的组织建设和干部管理工作;管理局机关和局属事业单位的人事劳资工作;指导局属企业单位的人事劳资工作;指导局属事业单位人才培训和继续教育工作。
(九)负责指导、协调县(市)、区公用事业工作。
(十)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