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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事故和纠纷查处制度

发布时间[2006年10月19日]   点击数: 【字体: 】【双击滚屏

污染事故和纠纷查处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环境污染事故和纠纷应急处理工作,控制和减少环境污染的危害,维护环境污染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制裁环境污染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队实际工作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环境污染事故,是指由于违反环境保护法律的经济、社会活动与行为,以及意外因素的影响或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原因致使环境受到污染,自然保护区受到破坏,人体健康受到危害,社会经济与人民财产受到损失,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环境污染纠纷,是指排污者排放污染物,造成他人人身或财产的实际损害,当事人之间就环境污染引起的赔偿金额和环境污染侵权责任产生的民事争议。

第四条  登记报告

1、对辖区范围内的环境污染事故、纠纷应及时登记并按相应程序作出处理。

2、重大以上环境污染事故应立即向总队领导和广东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

3、重大环境污染纠纷(指当事人间可能会发生冲突的)应立即向总队领导和省局信访办报告。

4、较大以下环境污染事故和一般环境污染纠纷可委派事发地环保部门前往调查处理后报结果。

第五条  调查处理

1、调查处理环境污染事故或调解环境污染纠纷必须在法定期限内完成。

2、现场调查处理必须由两人或两人以上组成,并指定一名负责人;调查人员在进行调查时,应先出示证件,表明身份。

3、现场调查处理应以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为首要原则。

4、现场调查处理应做到“三‘快’一准”,即:迅速赶赴事故现场;迅速控制污染源;迅速采集现场证据;准确判断现场情况并组织有关人员和单位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5、对重大环境污染纠纷应及时调解,防止发生人员冲突;对当事人行为激烈,调解仍不能平熄当事人过激情绪,有可能发生人员冲突的,应及时报告当地政府和公安部门。

调解不成时必须告知双方当事人可采取适当法律途径予以解决。

第六条  证据采集

1、调查人员调查询问,应当制作询问笔录,并由被询问人签名,被询问人拒绝签名的,应在笔录中说明,如有见证人,可邀见证人签名或盖章。

2、调查人员进行现场勘验,应当制作勘验笔录,由调查人员、当事人、见证人签名并拍摄现场照片或摄像。

3、现场采样监测、分析,应当严格遵守监测规范,及时制作监测笔录及监测结果报告,并由采样监测分析人员签名和监测单位盖章。

4、采集证据必须做到认真细致,取证齐全,笔录清楚,照片或摄像清晰。

第七条  结案归档

环境污染事故或纠纷调查处理完毕后,应将调查材料、音像资料归纳、整理,出具详细报告上报并立卷归档。

来源:本站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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