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1992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7次会议通过;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修订)第22条规定:“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指定的企业印制;其他发票,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指定企业印制。未经前款规定的税务机关指定,不得印制发票。”
行政审批类型及权限:
类型:审批
权限:指定为广东省地方税务系统印制发票企业。
申请人资格及条件:
1、设备、技术水平能满足印制发票的需要;
2、能够按照税务机关要求印制发票,并保证供应;
3、具有较高的企业管理水平,有严格的质量监督制度和安全保卫制度;
4、有专门车间生产、专用仓库保管、专人负责管理;
5、能严格遵守发票印制管理规定。
所需资料:
1、《承印发票申请审批表》;
2、特种行业许可证复印件;
3、国家秘密载体复制许可证复印件;
4、印刷经营许可证
5、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6、税务登记证件复印件;
7、企业硬件及软件设施一览表;
8、生产责任制度;
9、保密制度;
10、质量检验制度;
11、保管制度。
注:提供复印件时,请同时提供原件,以便核对或留查。
办事流程:
1、申请人提出申请;
2、税务机关行政许可窗口受理;
3、实施机关审核;
4、作出决定(20个工作日);
5、核发准印证(10个工作日);
工作时限:
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负责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对准予印制发票的企业,在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核发《发票准印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