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行政审批类型及权限:
类型:备案
权限:
申请人资格及条件:
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市地方税务局登记分局或指定的地方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地方税务登记。
个人承包(租赁)经营、开展涉税业务的,应自签订承包(租赁)合同之日起15日内,申报办理地方税务登记。
其他纳税人,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或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成为纳税义务人之日起30日内,向市地方税务局登记分局或指定的地方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地方税务登记。
未发生纳税义务的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有关部门批准成立之日起30日内或在发生扣缴义务时,向市地方税务局登记分局或指定的地方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地方税务登记。
所需资料:
对于企业(内外资)办理税务登记证需附送的资料
1、营业执照和有关批准成立的文件、批文、批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各两份;
2、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复印件两份;
3、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合法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两份;
4、企业投资方的出资法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两份;
5、经营、业务场所证明(房产证、租赁合同或产权人证明等)复印件两份;
6、验资报告复印件两份;
7、公司章程、合同和协议书复印件各两份(备注:特殊行业一并出示相关的资料);
8、如外商投资企业提供外经核发批准文件、批准证书复印件两份;
9、税务机关要求提供其他的有关证件或资料;
备注:企业领取税务登记证后需把《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一式两份补送税务登记机关。
个体工商户办理税务登记证需附送的资料
1、按要求已填妥的《税务登记表》一式两份;
2、营业执照或执业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两份;
3、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合法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两份;
4、经营、业务场所证明(房产证、租赁合同或产权人证明等)复印件两份;
5、下岗失业人员需提交再就业优惠证原件及复印件两份;
6、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或资料。
事业单位办理税务登记需附送的资料
1、按要求已填妥的《税务登记表》一式两份,并加盖公章和签章;
2、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或事业单位非法人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两份;
3、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复印件两份;
4、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合法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两份;
5、经营、业务场所证明(房产证、租赁合同或产权人证明等)复印件两份;
6、编制委员会核发的成立批文或上级主管部门核发的成立批文复印件两份;(如行政机关)
7、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或资料。
备注:事业单位办理税务登记后需把《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一式两份补送税务登记机关。
税务登记机关对送来的资料审核无误后予以受理,将《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和《企业纳税通知书》发给纳税人,纳税人按照《企业纳税通知书》规定,到相应的主管税务分局办税服务厅(税务所)办理有关纳税核定。
税务登记的验证一年一次,换证每三年一次,由各市(县)地税局统一组织进行。
办事流程:
A、纳税人
1、到登记服务厅(或受理网点)领取并按照规定填写《税务登记表》,加盖公章或签名;
2、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3、缴交办证工本费。
B、登记股(受理网点)
1、受理并审核纳税人送交的有关资料;
2、收取办证工本费;
3、发现逾期办理开业登记的,移送检查股处理后再受理。
C、局长室
1、审核并确定纳税人的征管税务机关
2、个体工商户由登记股审核确定
D、登记股(受理网点)打证、发证、填写《办理纳税事项通知书;
E、纳税人,凭工本费发票领取税务登记证、通知书和《税务登记表》。
获得行政审批的凭证:税务登记证、通知书和《税务登记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