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及旁听群众参与庭审及宣判活动应注意的事项
当事人或旁听群众进入本院法庭,应当遵守本院的法庭纪律和旁听规定。具体规定如下:
1、进入法庭接受安全检查,禁止携带照相机、录音机、摄像机;禁止携带武器、管制刀具及其他危险品入庭。
2、法庭内要保持肃静,不得喧哗,禁止吸烟。
3、开庭过程中不得随意走动,不得进入审判区。
4、未经法庭允许,不准发言或提问。
5、在庭审过程中,无线寻呼机及手提电话一律关闭。
6、禁止进入我院办公区域。
7、对违反法庭纪律的旁听人员,审判人员、司法警察有权责令其退出法庭。
立案须知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庭是专门的立案机构。它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对国内及涉外、涉港澳台民事纠纷、行政纠纷、执行申请、再审申诉等案件分别进行审查立案。其目的是为本院审判工作、为方便当事人诉讼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一、一审案件受理范围
1、争议标的金额为人民币1亿元以上(含本数)的国内及涉外、涉港澳台民事纠纷案件;申请撤销或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案件;
2、争议标的金额虽不满1亿元,但高级法院认为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3、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4、国家赔偿案件:
(1)、申请本院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赔偿案件;
(2)、不服经过公、检、法及监狱管理部门作出的赔偿决定向本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的案件;
5、全省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6、对本院一审判决申请执行的案件;
7、当事人申请诉前财产、证据保全案件和仲裁机构提请的财产、证据保全案件。
二、一审案件起诉须知
1、当事人起诉,首先应提交符合本院《起诉状样式》规定的起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相应份数的副本。
2、如需委托代理人代为诉讼,应递交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受托人为律师的,应提供律师执业证复印件及律师事务所致法院函。
3、举证要求:
(1)当事人起诉应当提供下列证据:
A 证明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证明原告主体资格的材料如居民身份证、户口本、护照、港澳同胞回乡证、结婚证等证据的原件和复印件;企业单位作为原告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等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事业单位应提交事业法人代码证;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作为原告的,还须提供其金融许可证。证明被告主体资格的材料如营业执照、身份证、护照等证据的复印件。
B 证明民事法律关系据以发生、变更、消灭等事实的证据,如合同、协议、债权文书、收发货凭证、往来信函等。
C 确认债权债务数额的证据。
D 支持其主张的法律依据。
E 其他应当由当事人举证的证据。
(2)外国、港澳台当事人提交法院的诉讼材料需要办理公证、认证等证明手续的主要有:
A 用于认定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的国籍身份、资格证件。包括护照、居民身份证、法人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代表人)身份证明书等的复印件(原告在起诉时提供)。
B 委托诉讼代理人、诉讼代表人的文书,一般指授权委托书。
C 合议庭认为需要办理证明手续的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主要诉讼证据,一般包括境外证人的证言、当事人的案情陈述、书证(如合同书、物权凭证、债权文书等)、国外有关政府机关登记的文件(如医院的出生证、结婚证、被继承人死亡证等)。
D 当事人表达对案件处理的意见书。包括离婚意见书、放弃继承遗产声明书等。
(3)证据分为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书证与物证均应提交原件、原物,提交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印(制)件、照片、副本、节录本,但应当与原件、原物核对无异。提交外文书证必须附公证机关或其他有关部门翻译的中文译本。一方当事人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音、录像,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4)当事人应客观、全面地提供证据,不得伪造、毁灭证据。
4、当事人应在收到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的次日起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如经济确有困难,可在预交期内向本院书面申请缓交、减交、免交诉讼费并附理由和相关证据。逾期不交或缓交、减交、免交诉讼费申请未被批准超过期限仍未预交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5、立案庭在当事人履行必须的手续和交齐有关证据材料之后七日内,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办理立案手续;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依法裁定不予受理。
三、上诉须知
1、受理范围:当事人不服中级人民法院作一审裁判的民事、行政上诉案件;刑事自诉、刑事公诉的上诉、抗诉案件。
2、上诉人必须在一审法院判决、裁定书规定的上诉期内向原审法院递交上诉状,若在期限最后一日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可直接到立案庭立案窗口办理。
3、民事、行政上诉案件的上诉人必须按照一审法院上诉须知的规定交纳上诉费。交费后,应将上诉费收费凭证复印件一份和上诉状一并提交原审法院。
4、本院二审案件案号查询:原审法院将上诉案卷材料移送我院五日后,当事人可自行在我院立案大厅电子触摸屏查询。
5、上诉人缓交、减交、免交上诉费申请,提交本院立案窗口二审立案人员。申请书须附理由和相关证据,并注明联系电话和地址。
四、执行申请立案须知
1、受理范围:本院作一审并已发生法律效力,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和支付令,以及行政和刑事判决书、裁定书中有财产执行内容的案件;争议标的金额在人民币1亿元以上的生效仲裁裁决、有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的申请执行案件。
2、应提交的材料:
(1)申请执行书。应写明申请执行的依据、理由、事项、执行标的及金额(本金、利息、诉讼费、保全费等)。
(2)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公民个人申请的应当出示居民身份证;法人申请的,应当提交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其他组织申请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和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
(3)代为申请执行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律师应提交其律师执业证复印件及所在律师事务所致法院函。
(4)申请执行人涉外、涉港澳台的,必须提供经公证、认证材料(董事会决议、法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商业登记的复印件等)。
五、诉讼费交纳标准
1、案件受理费:
(1)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涉及财产分割的,财产总额不超过一万元的,不另收费;超过一万元的,超过部分按百分之一交纳;
(2)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的案件,每件交纳100元;
(3)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50元;
(4)知识产权纠纷案件,没有争议金额的,每件交纳1000元;有争议金额的,按财产案件的收费标准交纳;
(5)治安行政案件,每件交纳30元;
(6)专利行政案件,每件交纳400元;
(7)除有财产争议的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纳100元;
(8)劳动争议案件,每件交纳50元;
(9)破产案件,按照破产企业财产总值依照财产案件收费标准计算,减半交纳,但最高不超过10万元;
(10)两个以上的诉讼请求,根据不同的诉讼请求分别计算收取;
(11)财产案件,按下表计算交纳受理费:
级数标的额级距费率%速算增加额应收额
1、1000元以下50
2、超千元至5万元410
3、超5万元至10万元3510
4、超10万元至20万元21510
5、超20万元至50万元1.52510
6、超50万元至100万元15010
7、100万元以上0.510010
(12)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当事人对本院一审判决、裁定未提出上诉,一审判决、裁定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后,当事人又提出申请再审,本院经审查后决定再审的案件,依照上述收费标准收费。
2、申请诉讼保全措施,按下表计算交纳保全费:
级数标的额级距费率%速算增加额应收额
1不满1000元30
2超千元至10万元120
310万元以上0.5520
3、上诉案件由上诉人向我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双方当事人都提出上诉的,应当分别预交。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的金额与一审判决书所确定的一审案件受理费(包括本诉、反诉)金额相等。
4、本院在中国农业银行开设财政代收费专户,帐号:058701040002234;收款银行:广州市农业银行天河支行黄埔大道办事处;收款行地址:广州市黄埔大道西191号牡丹阁首层。当事人可直接到开户行或通过银行转帐交纳各类费用。
起诉
当事人的起诉并不必然引起诉讼程序的开始,法院对于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的,则裁定不予受理。当事人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起诉标的额为人民币1亿元(含本数)以上,且按照民事诉讼地域管辖的原则,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或侵权行为地等在广东省辖区范围内;
2、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即当事人是为自己的民事权益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
3、有明确的被告。即被告的基本情况要明确、具体,且是实际存在的,已死亡的公民或已注销的法人不能作为当事人;
4、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即需要明确请求法院解决的问题,双方当事人发生纠纷的原因、经过、现状等。
起诉除了符合上述法定条件,还要按照本院诉讼文书格式文本中规定的起诉状样式书写起诉状,并将起诉状与相关的证据材料装订成册。如证据材料较多,还应编写页码,这样将方便您参加日后的诉讼。起诉主要应当提供下列证据:
1、证明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证明原告主体资格的材料如居民身份证、户口本、护照、港澳同胞回乡证、结婚证等证据的原件和复印件;企业单位作为原告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等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事业单位应提交事业法人代码证;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作为原告的,还须提供其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证明被告主体资格的材料如营业执照、身份证、护照等证据的复印件。
2、证明民事法律关系据以发生、变更、消灭等事实的证据,如合同、协议、债权文书、收发货凭证、往来信函等。
3、确认债权债务数额的证据。
4、支持当事人主张的法律依据。
5、其他应当由当事人举证的证据。
外国、港澳台当事人提交法院的诉讼材料需要办理公证、认证等证明手续的主要有:
1、用于认定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的国籍身份、资格证件。包括护照、居民身份证、法人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代表人)身份证明书等的复印件(原告在起诉时提供)。
2、委托诉讼代理人、诉讼代表人的文书,一般指授权委托书。
3、合议庭认为需要办理证明手续的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主要诉讼证据,一般包括境外证人的证言、当事人的案情陈述、书证(如合同书、物权凭证、债权文书等)、国外有关政府机关登记的文件(如医院的出生证、结婚证、被继承人死亡证等)。
4、当事人表达对案件处理的意见书。包括离婚意见书、放弃继承遗产声明书等。
证据分为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书证与物证均应提交原件、原物,提交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印(制)件、照片、副本、节录本,应当与原件、原物核对无异。提交外文书证必须附公证机关或其他有关部门翻译的中文译本。当事人应客观、全面地提供证据,不得伪造、毁灭证据。
您向本院递交了起诉状或补齐材料之后,会收到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您应该在收到上述通知的次日起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如经济确有困难,可在预交期内向本院书面申请缓交、减交、免交诉讼费并附理由和相关证据。逾期不交或缓交、减交、免交诉讼费申请未被批准超过期限仍未预交案件受理费的,本院依法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本院立案庭在当事人履行完必须的手续后七日内,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办理立案手续后,本院将向您发出《受理案件通知书》,并在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送达给对方当事人。之后,案件将移送排期法官对案件进行“四排定”,并由跟案书记员书面告知您或您的诉讼代理人合议庭组成成员、证据交换等事宜。至此,您的起诉经过立案阶段,将进入实体审理阶段。如果您的起诉不符合立案条件,将由立案庭裁定不予受理,您对不予受理起诉的裁定不服,可以在收到裁定书后10日内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上诉
本院受理二审案件的范围是当事人不服中级人民法院作一审裁判的民事、行政上诉案件;刑事自诉、刑事公诉的上诉、抗诉案件。
为减少上诉状的周转环节,使案件迅速进入二审阶段,上诉人应在一审法院判决、裁定书规定的上诉期内向原审法院递交上诉状。若在期限最后一日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也可直接到立案庭立案窗口办理。民事、行政上诉案件的上诉人必须按照一审法院上诉须知的规定交纳上诉费。交费后,应将上诉费收费凭证复印件一份和上诉状一并提交原审法院。上诉人如经济确有困难,可以申请缓交、减交、免交上诉费。缓、减、免交二审案件受理费的申请书可以向原审法院递交,由原审法院连同案卷材料一起移送我院,也可直接提交本院立案窗口二审立案人员。申请书须附理由和相关证据,并注明联系电话和地址。
原审法院将上诉案卷材料移送我院后,我院经审查,对于案件材料齐全的予以立案,并将有关信息输入本院审判管理系统。其中,符合上诉案件条件的,按照案件性质及本院业务划分范围,分别确定案件字号,移送排期法官对案件进行“四排定”,之后,跟案书记员将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合议庭组成成员等事宜。对于超过法定上诉期限提起上诉、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或申请缓、减、免交二审案件受理费未获批准后仍未按规定交纳诉讼费的案件,由本院立案庭依法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当事人可自行在我院立案大厅电子触摸屏查询二审案件的案号、开庭时间、合议庭组成成员等相关情况。
诉讼费的交纳标准
1
、案件受理费:
(1)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涉及财产分割的,财产总额不超过一万元的,不另收费;超过一万元的,超过部分按百分之一交纳;
(2)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的案件,每件交纳100元;
(3)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50元;
(4)知识产权纠纷案件,没有争议金额的,每件交纳1000元;有争议金额的,按财产案件的收费标准交纳;
(5)治安行政案件,每件交纳30元;
(6)专利行政案件,每件交纳400元;
(7)除有财产争议的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纳100元;
(8)劳动争议案件,每件交纳50元;
(9)破产案件,按照破产企业财产总值依照财产案件收费标准计算,减半交纳,但最高不超过10万元;
(10)两个以上的诉讼请求,根据不同的诉讼请求分别计算收取;
(11)财产案件,按下表计算交纳受理费:
级数标的额级距费率%速算加额应收额
1、1000元以下50
2、超千元至5万元410
3、超5万元至10万元3510
4、超10万元至20万元21510
5、超20万元至50万元1.52510
6、超50万元至100万元15010
7、100万元以上0.510010
(12)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当事人对本院一审判决、裁定未提出上诉,一审判决、裁定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后,当事人又提出申请再审,本院经审查后决定再审的案件,依照上述收费标准收费。
2、申请诉讼保全措施,按下表计算交纳保全费:
级数标的额级距费率%速算增加额应收额
1不满1000元30
2超千元至10万元120
310万元以上0.5520
3、上诉案件由上诉人向我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双方当事人都提出上诉的,应当分别预交。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的金额与一审判决书所确定的一审案件受理费(包括本诉、反诉)金额相等。
4、本院在中国农业银行开设财政代收费专户,帐号:058701040002234;收款银行:广州市农业银行天河支行黄埔大道办事处;收款行地址:广州市黄埔大道西191号牡丹阁首层。当事人可直接到开户行或通过银行转帐交纳各类费用。
申请执行
本院受理执行案件的范围是本院作一审并已发生法律效力,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和支付令,以及行政和刑事判决书、裁定书中有财产执行内容的案件;争议标的金额在人民币1亿元以上的生效仲裁裁决、有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的申请执行案件。
当事人向本院申请执行应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执行书。应写明申请执行的依据、理由、事项、执行标的及金额(本金、利息、诉讼费、保全费等)。
2、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公民个人申请的应当出示居民身份证;法人申请的,应当提交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法人代表身份证明;其他组织申请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和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
3、代为申请执行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律师应提交其律师执业证复印件及所在律师事务所致法院函。
4、申请执行人涉外、涉港澳台的,必须提供经公证、认证材料(董事会决议、法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商业登记的复印件等)。
当事人申请执行,可先不预交执行费,待进入执行程序后,根据已执行的标的额确定应交纳的实际执行费用。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诉讼风险告知书
各位诉讼当事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民事、行政案件在诉讼各阶段可能存在和出现的主要风险及其责任承担原则,告知如下:
1、诉讼请求不当的风险。诉讼请求不完全,不恰当,会导致未请求部分视为弃权而得不到审理的后果。诉讼请求的增加、变更或提出反诉,应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逾期提出如无正当理由,将导致法院对该请求不予审理的后果。
2、不按时交纳诉讼费用的风险。原告起诉、增加诉讼请求或被告反诉,当事人申请保全,不按时交纳相应费用的,将承担不利的后果。根据《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当事人在法院诉讼时,应按争议的数额交纳一定比例的案件受理费;如果你们申请缓、减、免交案件受理费的,应当按照规定提出申请;
如果需要公告、勘验、鉴定的,需要另行交费;如果不服法院一审判决提出上诉的,需要交纳与一审案件受理费相同数额的审案件受理费;如果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可以不预交执行费,但应垫付一定数额的实际支出费用。上述费用先由原告或申请人预付,裁判后由败诉一方当事人承担或在执行到财产后由被执行人承担,而一旦将来败诉方不主动履行或案件无法执行或无法全部执行,上述费用可能会全部或部分由原告或申请人自己承担。此外,如果你们在案件诉讼中聘请律师代理,律师代理费一般也由聘请方自行承担。
3、不能充分提供证据的风险。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原告起诉或被告反诉,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反驳对方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的,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应承担不利甚至败诉的后果。
4、超过举证时限提供证据的风险。在诉讼阶段,当事人应按本院《举证通知书》的要求和时间向法院举证。超过举证期限提供证据的,除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1条、第4条规定的“新证据”外,法院不组织质证(对方同意质证的除外),而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证据,举证方应承担所主张事实不被法院认定的风险,甚至承担败诉的后果。
5、不能提供原始证据的风险。除出示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并经人民法院准许外,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原物;若证据在境外形成的,还应履行相应的证据效力证明手续,否则会导致证据无效的后果。提供证人证言的,证人须亲自出庭作证(除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五种情形外),否则会导致法
院不予采信证人证言的后果。
6、申请评估、鉴定的风险。申请评估、鉴定的各方当事人,不按举证通知书的要求,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申请或不预交评估、鉴定费用或不提供相关材料的,将承担不予委托评估、鉴定的后果。
7、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风险。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各方当事人,不按举证通知书的要求,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申请和有关证据线索的,法院可不予调查收集有关证据。
8、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出庭或者中途退出法庭的风险。不按时参加法庭审理活动的,原告承担起诉被视为撤诉的后果;被告承担缺席审理、缺席判决的后果。
9、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的诉讼风险。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的,因为可能要公告送达,可能会使案件审理时间拖长,无法按照诉讼法规定的审理期限结案。债务人下落不明的,有可能导致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后果,债权人会白白支付诉讼费用。
10、一方没有财产的诉讼风险。当事人应就对方当事人的财产提供证据或线索并向法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以便法院在诉前或诉讼中采取保全措施。一方没有财产,会导致财产保全不能实现而保全费及垫付的执行中实际支出费用不予退还的风险,还会导致无财产执行的风险。
11、无足够财产提供执行的风险。执行申请人应按照本院《执行案件举证通知书》的要求,向法院详细提供被执行人的详细地址,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如果不能提供,执行申请人胜诉后裁判结果无法兑现的风险和后果由申请人承担。被执行人没有财产或虽有财产,但不足以抵偿
全部债务,会导致法院对剩余债务中止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法院才恢复执行。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诉讼资料收转中心管理规定
一、为全面落实公开、公平、公正的诉讼活动原则,规范诉讼资料的收转和送达,根据诉讼法及本院有关规章制度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二、为了使诉讼资料收转工作能够有序地进行,保证资料收转和送达工作顺利开展,请有关人员服从收转中心管理人员的安排。
三、注意保持安静,不要大声谈笑、喧哗、吵闹;请将随身携带的移动电话、传呼机等通讯工具设置于无声状态。
四、为了保持室内整洁,本室禁止吸烟,需要的请到室外特定区域吸烟;请不要随地吐痰、丢果皮、杂物。
五、案件当事人提交诉讼资料请遵循以下程序:1、在诉讼资料登记本上填写日期、材料所属的案号、当事人姓名、材料的名称和份数、材料应提交的合议庭或主审法官等内容;2、将诉讼资料连同登记本交收转中心的工作人员;3、在收转中心的工作人员核对有关资料后,收取一份由中心工作人员出具的盖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资料收转中心接收诉讼材料专用章的凭证。
六、本中心工作人员在收到当事人送来的诉讼资料会在当天通知相关案件的跟案书记员。跟案书记员接到通知后应尽快到本中心收取资料并在诉讼资料收转登记本上签名。
七、本院有关诉讼文书的送达,可由跟案书记员交本中心代为送达。跟案书记员应将有关诉讼文书和送达回证交本中心工作人员,应写明文书种类、案号、数量、受送达人姓名(名称)、详细地址等内容。本中心工作人员在核对完毕后,在书记员诉讼资料收转登记本上签收确认。
八、诉讼文书送达完毕后,通知有关案件的跟案书记员,书记员接到通知后,应尽快到本中心收取相关资料,并在诉讼资料收转登记本上签收确认。如遇送达不能的情况,中心管理人员会及时通知跟案书记员,跟案书记员应尽快取回有关诉讼文书并采取其他方式送达。
九、本中心工作时间为:每个工作日早上8:15至11:45,下午14:45至17:15。
十、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阅 卷 管 理 规 定
一、为了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保证接待与阅卷工作顺利地开展,请协助本室的有关人员共同做好本室的管理工作,
自觉遵守本规定。
二、爱护室内电灯、桌椅、饮水机、复印机等设备,不得刻划、损坏、随意搬动;请节约用水。
三、注意保持安静,不要大声谈笑,喧哗,吵闹;请将随身携带的移动电话、传呼机等通讯工具设置于无声状态,需要通话的,请到室外进行。
四、本室禁止吸烟,需要者请到室外指定区域吸烟。
五、为了保持室内整洁,请不要随地吐痰、丢果皮、杂物;不要携带食品进室内食用。
六、阅卷人员在阅卷前必须办理以下手续:1、阅卷人员至少提前一天与跟案书记员约定来本院阅卷的具体时间,跟案书记员提前准备好有关案卷交至阅卷室管理人员处。2、填写《借阅卷宗登记本》;3、申请阅卷人员必须向本室管理员提交有关证件,律师提交《律师证》,其他诉讼代理人以及当事人请提交相关的身份证明。
七、借阅卷宗人员在阅卷时应切实保证卷宗的安全和完整,不得在卷内涂改、划圈、加插或抽走材料;不得拆散卷宗和撕页;不得遗失;请勿擅自携带借阅卷宗离开本室。违者按有关规定处理。
八、阅卷完毕后,阅卷人员应在办理好归还案卷手续后方可离开。由管理员检查卷宗后归还阅卷人员证件。九、本室提供有偿复印服务,复印设备由专人操作,其他人员不得擅自使用。
十、本室供阅卷专用,不作其他用途。
十一、本室开放时间:每个工作日上午8:15时至11:45时,下午14:45时至17:15时。
十二、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