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东源县木材经营加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府直属有关单位:
《东源县木材经营加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暂行规定》业经县政府六届2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七月一日
东源县木材经营加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
暂行规定
为加强我县木材经营加工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依法取得《广东省木材经营许可证》从事木材经营加工的单位(包括公司、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及其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二条 木材经营加工单位应根据核定的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经营地点、经营种类、数量等依法开展经营活动。收购木材来源必须合法,禁止收购盗砍滥伐的木材,同时必须接收林业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三条 木材经营加工单位要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在政府统一领导下,实行生产经营单位全面负责,部门依法监管,社会参与监督的安全生产管理体制,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四条 木材经营加工单位必须依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本规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层层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第五条 木材经营加工单位的法人代表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和分管其他业务的负责人按照职责分工,一厂多机的,每机应指定一名安全生产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管理责任。
第六条 木材经营加工单位所在镇人民政府、安监、林业、工商等部门应根据各自的职能和职责,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第七条 木材经营加工单位应当确保安全生产所需的资金投入,安全生产资金用于保证符合安全生产条件,整改事故隐患,以及安全生产的宣传、培训、教育等。
第八条 木材加工经营场所应当符合以下安全生产条件:
(一)作业场所保持整洁,原材料、半成品、成品码放稳固,堆放高度不能超过2米,并设置围栏(可用木桩)加固,废料废物及时清除。
(二)厂(场)区道路平坦、安全通道畅通,拐弯交叉口和险要作业地段设置明显交通标志和安全警示标志。
(三)厂房、员工宿舍建设应符合安全生产要求,严禁使用危楼危房。
(四)厂房和生产车间,物料堆放处必须在显眼处悬挂安全生产警示标志、安全生产守则、安全操作规程。
(五)机械和工作台等设备、设施的布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便于从业人员安全操作。
(六)清理木材加工生产中产生的锯末、木屑时,必须先停止机械作业。
(七)在空气不畅,容易产生有毒有害气体,可能造成人员窒息、中毒的厂房、洞室等场所进行作业,应当采取检测、通风、排气、专人监护等防护设施,并配备相应的安全防护装具。
(八)要求木材加工厂露天堆放的原木应堆放整齐,不得占据通道,堆放地点应在远离锅炉及其他明火作业地点,不得靠近危险物品仓库及成品仓库。
(九)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具备的条件。
第九条 木材加工经营单位的用电设备应当符合以下安全生产条件:
(一)用电线路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从业人员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铺设,经供电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二)机械的安装、使用、修理和改造,必须符合安全规定和标准,禁止超温、超压、超速、超负荷,超期限和带故障运行。
(三)潮湿和产生粉尘、蒸气、腐蚀性气体的工作场所,应当使用密闭型电器设备。
(四)各种机械的外露传动、转动和施压等部位,应当有安全防护装置,并保持良好状态。
(五)机械设备的检修、故障排除、清理等作业,必须按照操作规程停机并切断电源,悬挂警示标志。
(六)电线残旧必须及时更换。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具备的条件。
第十条 木材经营加工单位必须符合以下消防要求及标准。
(一)木材加工使用场所和建筑建设应向消防部门申报消防审核、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二)已有建筑要变更消防设计、改建或扩建的,应重新向消防部门申报消防审核、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三)厂房、木材及制品存放点应按消防法律法规要求,设置消防设施。
(四)木材加工厂车间内堆放的木材量要严格控制,不得存放过多。加工的成品要及时运走。通道、门口、机器设备和电气设备周围不得堆放原料和成品。厂房内和原料成品堆放处应设置疏散通道,宽度2米以上。
(五)员工宿舍设置必须与仓库、物料分离。并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禁止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具备的条件。
第十一条 使用锅炉、烘炉等特种设备的,必须经技术监督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并装置消防设施,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第十二条 木材经营加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从业人员每天工作时间按照《劳动法》有关规定执行,连续工作时间不能超过四小时,避免造成人员疲劳引起事故。
第十三条 木材经营加工单位必须如实告知从业人员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第十四条 木材经营加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教育、督促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对于女性从业人员必须整理好个人的长头发,在上班时间应戴帽子或其他着装。
第十五条 木材经营加工单位应当定期对自身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安全评价,并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木材经营加工单位发生安全事故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和财产损失,并立即报告当地政府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等有关职能部门。
第十七条 负有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职责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改进措施和对事故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 有关职能部门应当根据需要,组织有关经营单位按照行业特点对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和技能培训,并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进行考核。
第十九条 镇人民政府和安监、林业、工商等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监促生产经营单位消除安全隐患。
第二十条 木材经营加工单位所在镇人民政府、安监、林业、工商等部门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暂时停产停业,重大事故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第二十一条 木材经营加工单位必须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不得拒绝、阻挠。
第二十二条 木材经营加工单位不符合本规定第十、第十一、第十二条、第十三安全生产规定的,由安监、林业、工商部门责令限期整改,经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取消木材经营许可证和吊销工商执照。违反安全生产管理法规和本规定,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林业 安全生产 规定 通知
抄送:县委办,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纪委办,县武装部,县法院,县检察院,新丰江林管局。
东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0年7月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