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府〔2011〕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府直属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道路交通安全和运输市场秩序的管理,遏制重特大交通事故的发生,规范交通运输市场秩序,保障2011年春运工作安全有序进行,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
一、营运车辆未经许可不得擅自从事营业性道路客货运输;严禁不按规定的线路和公布的班次行驶;不允许在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或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未经原许可机关批准,不准擅自停班或终止客运经营;营运客车不得强行招揽旅客,营运货车不得强行揽装货物。
二、道路运输营运客车,不得超过核定的载客人数,严禁超载,不得违反规定进行货物运输;道路运输营运货车,不得进行旅客运输,运输的货物应当符合核定载重量,严禁超载。客货运企业或经营者应当分别为旅客或货物投保承运人责任险或货物责任险。
三、旅客应当持有效客票乘车,不得携带国家规定的危险品以及其他禁止携带的物品乘车。
四、客货运经营者应当对车辆按时进行检测和维护,确保车辆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不得使用报废或擅自改装的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应当遵守道路运输操作规范,不得违章作业。驾驶人员连续驾驶时间不得超过4个小时,严禁疲劳驾驶。
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