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全县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信息公开条例》动员暨相关业务
培训会议上的讲话
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 程晓华
(二00八年七月十八日)
同志们:
县委、县政府决定今天召开全县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动员暨相关业务培训工作会议,目的是进一步学习《条例》、宣传《条例》、落实《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于今年5月 1日起施行,全面、正确、有效实施贯彻《条例》,对打造我县服务型、法治型政府具有重要意义。现在,我讲三方面意见: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增强实施《条例》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是我国第一部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行政法规,贯彻实施《条例》是一项政治性、法规性和业务性很强的工作,也是现阶段政府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条例》把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法定为行政机关的重要职责,将对转变政府工作方式产生深远的影响。《条例》是继《行政许可法》实施之后,政府的“又一次自我革命”。正如温家宝总理在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条例》时指出的:“推行政府信息公开,是提高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能力和水平,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要求,是推进社会主义民主、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举措;是建立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的重要内容”。实施《条例》,推进政府信息公开,也是当前贯彻落实十七大关于建设和谐社会精神的具体体现。
首先,推进政府信息公开,是构建和谐社会,促进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已经进入体制深刻转换、结构深刻调整、社会深刻变革的关键时期。实施《条例》,在法制的基础上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和政务公开,有利于进一步畅通与人民群众的联系渠道,切实把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有利于夯实执政基础,密切政群关系,建设服务型政府;有利于切实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推进政府信息公开,不仅可以降低社会各界经济活动的风险与盲目性,也有利于降低政府行政管理的成本,减少政府对市场的不必要干预,促进公开、公平、有序、竞争市场秩序的建立,并从根本上改善我县的投资软环境,增强我县的投资吸引力,促进全县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其次,推进政府信息公开,是实行“阳光行政”、科学决策的迫切需要。政府信息公开,是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扩大人民群众的知情权,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监督的有效举措。《条例》规定,行政机关应当按照“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公开政府信息,切实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对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政府信息,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政府信息,反映本行政机关履行职责基本情况的政府信息要主动公开;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及时予以答复。通过主动公开和依法申请公开,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在有效保障公民知情权的同时,能有效地集中民智,了解民意,提高政府依法行政、科学决策、民主行政的水平。
再次,推进政府信息公开,是深化反腐倡廉和以法治政的有效途径。政府信息是与行政行为有关的信息,或者是政府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获取的信息。这些信息具有重要的公共资源属性,如果被政府机关工作人员隐瞒,甚至被用于寻租、设租,就会滋生腐败现象。推进政府信息公开,会大大减少腐败的可能性。另一方面,推进政府信息公开,畅通人民群众对行政权力运作的监督渠道,依靠人民群众对行政权力及公务人员的行政行为进行直接监督,能够有效防范权力失控、决策失误和行为失范,为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提供制度基础。实施《条例》是各级政府今后一个时期依法治政、以法治政的一个有力抓手,各级政府与公务人员必须强化法制观念,增强实施《条例》的责任感和紧迫感,依法切实做好实施《条例》的各项工作。
二、明确任务,狠抓落实,认真做好《条例》实施的各项工作
古人云:“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保证《条例》的全面正确实施,是各级行政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责,也是政府法制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国务院和省、市政府对《条例》实施的准备工作十分重视,全国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多次召开电视电话会议,部署有关工作并进行专题培训;国务院办公厅
(一)抓紧编制《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这项工作是做好政府信息公开、方便公众依法获取政府信息的关键。编制信息《公开目录》主要抓好三个关键环节:一是全面清理政府信息。各乡镇、县有关单位重点对2003年以来的政府信息,特别是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政府信息进行全面清理,为编制政府信息《指南》和《目录》做好准备。二是在清理的基础上,依据《保守国家秘密法》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科学界定应当公开和不能公开的政府信息,切实做到“该挡的要挡得住、该透的要透得出”。三是在准确界定保密内容和范围的基础上,坚持 “谁提供,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抓紧编制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并及时在政府网站和相关政府信息公开场所公布。
政府信息公开是政务公开工作向纵深发展的必然结果,是政务公开在行政系统面向社会公开方面的规范化和法制化。政务公开是政府信息公开的前提和基础,我县的政务公开自2002年开展以来,结合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已开展了政务公开目录编制有关工作,但是离《条例》和国务院《通知》的要求还有很大距离,公开的范围不够广泛,公开的内容还不够全面,而且过去的公开和本次依法必须公开也有根本性的区别。政府信息公开与政务公开并不矛盾,都是围绕建立法治政府、透明政府、责任政府服务的。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有的在政务公开中已经公布,若有不规范的,加以规范后即可成为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各乡镇、各有关单位要抓住《条例》实施的大好时机,按照《条例》规定的内涵范围,认真编制好《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指南》,将本地、本部门和本行业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推向深入。
(二)抓紧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制和制度规范。建立科学高效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制和严格的制度规范,是确保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依法、有序进行的基础和前提。各乡镇政府、县直有关单位要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的工作机制和保障制度。
一是建立健全政府信息主动公开机制,明确职责、程序、公开方式和时限要求。特别要成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和监督小组,做到三有:有办事机构、有工作人员、有办公场所。二是进一步完善政府新闻发布和新闻发言人制度,增强政府发布信息的主动性、及时性和权威性。三是建立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受理机制,制订依申请公开的工作规程,明确申请的受理、审查、处理、答复等各个环节的具体要求,有效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秩序。四是建立健全保密审查制度。明确有关保密审查的职责分工、审查程序和责任追究办法,保证政府信息公开不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五是建立和完善内部考核、社会评议和责任追究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对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评议,对不按《条例》办事的严重行为予以曝光和问责,保证信息公开工作取得实效。六是建立举报受理制度。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举报,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要认真受理并及时调查处理。七是制订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时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的具体办法,加强管理,严格规范收费行为。八是建立《条例》的培训机制,把政府信息公开列为公务员培训的重要内容。九是抓紧完善并实施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环保、公共交通等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的信息公开实施办法。
县保密、监察、物价、财政、人事等部门要负责做好相关制度的制订工作。公共企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要指导下属单位做好信息公开实施办法的制订工作,积极推动下属单位的信息公开工作。
(三)抓紧全面建设政府信息公开的平台和载体。各乡镇、县有关单位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和省政府的要求,切实将政府网站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的第一平台,强化政府网站的支撑体系建设。一要转变观念,更新思维方式和工作方法,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网站上政府信息的权威性、准确性、及时性,使政府网站真正成为政府信息公开的主渠道。二要强化政府网站群的功能,形成以县人民政府网站为龙头、各单位网站为区域中心、整合部门网站层级资源的政府网站群体系,使公众能通过政府网站了解所有需要公开的政府信息。三要积极探索建设网上行政服务中心,逐步扩大网上审批、查询、交费、办证、咨询、投诉、求助等服务项目的范围,为人民群众提供快捷、方便的公共服务。四要健全公众参与功能。充分利用政府网站与公众交流沟通的“桥梁”作用,认真了解、听取公众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和建议,积极探索建立网上依申请公开办法、意见处理反馈办法,大力推行网上监督、网上评议等方式,有效保障公民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在加强政府网站和电子政务建设的同时,乡镇和有关单位档案馆(室)、公共图书馆和行政审批服务中心要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配备相应的设施,提供政府公开信息的查阅手段,为公众获取政府信息提供方便。县政府还可以通过新闻发布会、政务动态、有线电视、广播电台、信息公开栏、电子信息屏等多种形式公开政府信息。政府各部门、单位的办公场所、办事大厅也要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
(四)抓紧做好教育培训工作。各乡镇、各有关单位政务公开工作机构要制定业务培训计划,把《条例》的学习培训作为重点,抓好领导干部的学习培训,提高对政府信息公开重要性的认识;广泛开展公务员政府信息公开基本规范的培训,把《条例》的要求融入业务工作之中,作为政府工作流程的一个重要环节。各乡镇、县直有关单位要健全完善办文审核制度,在公文审核把关环节中增加“信息公开”及“保密”审查环节,自觉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通过举办专题培训班、开办讲座或以会代训等形式,深入学习《条例》内容,全面把握《条例》精神,提高执行《条例》的能力。通过教育培训,切实提升贯彻实施《条例》的工作水平和质量。
三、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确保《条例》实施的规范化和制度化
(一)要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工作有序开展。首先,要明确分管领导和主管部门,落实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县政府已经明确县政府办公室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各乡镇政府要尽快成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和监督领导小组,与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和监督领导小组合署办公,工作领导小组和监督领导小组办公室协同成员单位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乡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各有关单位也要明确分管领导,尽快确定承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日常工作机构及具体工作人员,扎实开展日常工作。其次,要加强领导和协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时间性、技术性很强,也是一项全新的工作,没有经验可以借鉴,在实施过程中难免会碰到这样或那样的问题。各乡镇、各单位要加强协调,及时解决有关问题。各部门尤其要注意与上级主管部门的沟通联系,充分获取信息,力求步调一致,尽量少走弯路。第三,要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的要求,保障人员和经费。确保人员培训、政府信息公开设施建设等工作顺利进行。
(二)加强检查指导,确保《条例》顺利实施。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要会同县监察机关,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工作的检查和指导。检查指导的重点是:负有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主体及其公开工作机构、人员、经费等落实情况,公开内容是否按“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切实做到“应公开的一定要公开,不公开一定要有充分理由”;各乡镇、各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公开设施建设、保密审查等情况。要将检查情况及时进行通报,凡工作不落实或不到位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追究有关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加强宣传教育,确保营造良好氛围。各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普法教育部门和各宣传媒体要制订宣传计划,重点宣传《条例》的立法精神、主要内容、重要意义。通过各种渠道让群众了解《条例》的各项制度,引导群众学习《条例》、熟悉《条例》、使用《条例》,营造《条例》实施的良好舆论氛围。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典型经验、典型做法的宣传报道,特别是要加强对通过政府信息公开推动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的典型事例的宣传报道,引导群众关心政府信息公开,依法有序参与政府信息公开,运用《条例》保护自已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