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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注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公告
来源: 东源县交通运输局  时间: 2022-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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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第六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有关规定,依据交通运输部运输司《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第三章第一节第三款第五条之规定:"被许可人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超过承诺180天未投入运输车辆的,许可证件自动失效,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注销其相应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收回《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在媒体公告"。

  现对前置许可超过承诺期限180天未投入运输车辆的道路运输经营业户依法予以注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内,相关业户应将被注销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交回东源县交通运输局一楼窗口。逾期不交回的,自行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特此公告


  附件:依法注销企业经营许可证业户信息.xls




  东源县交通运输局

  2022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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