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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源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源县民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 县府办  时间: 2020-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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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G-2020-010

东府〔2020〕7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经八届62次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东源县民宿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源县人民政府

2020年11月9日

东源县民宿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县民宿经营行为,提升管理、服务水平,促进全县民宿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广东省旅游条例》《广东省民宿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的民宿(含提供住宿的农家乐,下同)是指城镇和乡村居民利用自己拥有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住宅或者其他条件开办的,民宿主人参与接待,为旅游者提供体验当地自然景观、特色文化与生产生活方式的小型住宿设施。

  第三条 县人民政府成立民宿发展协调领导小组,负责民宿发展重大问题决策及协调处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文广旅体局,负责民宿发展统筹协调日常工作,县公安、消防、市场监管、卫健、住建、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民宿经营的相关指导、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二章  开办要求

  第四条 民宿的开办和经营,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民宿的经营规模

  1.民宿客房规模参照《旅游民宿基本要求与评价》(LB/T065-2019)执行,单栋建筑的客房数应当不超过14间(套)单幢建筑客房数量超过前述规模的经营接待旅客住宿的场所,应当依照旅馆业相关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进行管理。

  2.对利用围龙屋、四角楼等特色建筑或者其他条件开办的民宿,在相应提高消防安全技术要求的前提下,可结合实际放宽前款规定的民宿规模要求。

  (二)民宿的选址安全

  3.民宿选址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相关规定,并应当避开易发山洪、泥石流等自然灾害的高风险区域。

  4.县级以上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重要的自然与文化遗产、风景名胜区的核心景区等区域,禁止新建、扩建民宿项目。

  (三)民宿的建筑设施

  5.民宿建筑必须是合法建筑,拥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或相关权属证明。房屋布局基本合理,各区域采光、通风良好。

  6.民宿建筑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房屋质量安全的标准和要求。改建的民宿建筑,不得破坏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如需改变使用功能或增加墙体隔断,需经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复核及有资质的第三方房屋鉴定机构对工程质量进行鉴定,必要时还应采取加固措施,确保满足建筑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

  7.民宿建筑风貌应当与当地景观环境相协调,因地制宜,彰显特色。具有文化内涵、明显主题和地方特色。

  (四)民宿的消防安全

  8.位于乡镇(不包括县城镇)、村庄的,利用村民自建住宅进行改造的民宿,其消防安全要求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安部 国家旅游局关于印发农家乐(民宿)建筑防火导则(试行)的通知》(建村〔2017〕50号)执行。

  利用其他住宅进行改造的民宿,其场所规模及消防安全要求可以参照前款所述文件执行。

  利用住宅以外的其他民用建筑进行改造的民宿,其消防安全应当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9.设在林区内或林区边缘的民宿要做好森林防灭火工作,落实民宿森林防火责任制,加强住客的林区游玩管理,民宿经营者要严格遵守《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有关规定。

  (五)民宿的治安管理

  10.民宿经营业者应当对民宿安全负责,安装治安主管部门认可的民宿住客信息采集系统,按照规定进行住客实名登记和从业人员身份信息登记,并按照要求上报治安主管部门;配备必要的防盗、视频监控等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客房的门、窗符合防盗要求,并设置符合防盗要求的物品保管柜(箱)。

  (六)民宿的卫生安全

  11.民宿应当加强卫生管理,公共用品用具要一客一换一消毒,一次性用品用具要一客一换。经常维护场所环境清洁及卫生,避免蚊、蝇、蟑螂、老鼠及其他妨害卫生的病媒及孳生源。

  12.提供给旅客使用的生活饮用水要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要求。

  13.从事食品工作和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应当持有效健康证明。

  (七)民宿的食品安全

  14.民宿兼营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的,应当遵守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食品安全相关标准的规定,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规范经营,保证食品安全。

  (八)民宿的生态环境要求

  15.民宿污水不得排入饮用水源,有条件的民宿应当接入污水管网,或者配建必要的污水处理设施,确保达标排放,防止环境污染。生活垃圾应当分类处理。

  第三章  登记程序

  第五条 开办民宿旅游经营实行登记制度以及有关部门联合督查管理机制。县民宿发展协调领导小组统筹协调民宿管理相关工作,县文广旅体局负责民宿登记,委托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民宿登记的具体办理工作。民宿经营者应当按照民宿开办要求完善软硬件设施,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民宿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申请登记,并提交如下材料:

  (一)民宿申请登记表;

  (二)营业执照及复印件;

  (三)从事食品销售、餐饮服务的,提供食品经营许可证及复印件;

  (四)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五)合法雇佣外籍人员的,提供外籍人员务工证明;

  (六)民宿建筑的产权证明(或住宅合法建造证明),如存在租赁关系的,同时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第六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收到本辖区民宿申请登记材料后,对登记事项相关信息、材料齐全的,当场予以登记,并提供登记回执;对信息、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补正。各乡镇自民宿登记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统一报送县民宿发展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四章 经营规范

  第七条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日常巡查监管,发现辖区内民宿未依法登记的,应当督促民宿经营者及时登记;发现民宿经营者无照经营或者存在其他违法经营行为的,应及时报告有关监管部门依法查处。

  条  县民宿发展协调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应当加强对已登记民宿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及时查处民宿经营违法行为;对民宿严重违法经营行为等相关监督检查信息予以通报,必要时可在县政府网站或主要媒体向社会公告。

  民宿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民宿经营者需在30日内到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登记事项变更手续,其经营范围变更登记为“民宿服务”,并将营业执照及相关证照置于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开服务项目和服务收费标准,明码标价。

  条  民宿经营者应当承担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的主体责任,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依法规范安全管理,履行安全义务。配备专职或兼职治安保卫人员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

  对可能危及住客人身、财产安全的情形,民宿经营者应当向住客作出说明或者警示。

  台风、暴雨、风暴潮、洪水等预警信号生效期间,或者重大公共卫生事件,可能受影响地区的民宿,应当适时采取停止营业、关闭相关区域、卫生消杀处理、组织人员避险等防灾措施。

  十一 民宿经营者提供的民宿服务信息应当客观、真实,广告宣传必须真实、合法,不得做虚假宣传,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第十民宿经营者提供汽车租赁、婚纱摄影、垂钓、采摘、旅游商品销售及其他娱乐休闲服务的,应当遵守相关行业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服务安全规范。

  第十民宿经营者应当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村规民约,尊重当地民俗,维护环境卫生,创建主客共享、文明和谐的旅游环境。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 民宿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发生下列行为者按规定处理:

  (一)不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治安主管部门认可的民宿住客信息采集系统的,由县治安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安装的,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二)不按照规定对住客进行实名登记并及时上报的,由县治安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三)办理民宿登记时提供虚假信息、材料的,或者未按照规定程序办理登记的,由县旅游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四)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而开展民宿经营的,由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五)未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而开展食品销售或者餐饮服务的,经营不符合卫生标准,有害人体健康食品的,由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罚。

  第六章 奖励措施

  第十 民宿经营一年后,可向县民宿发展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星级民宿评定,由办公室组织相关职能部门根据《旅游民宿基本要求与评价》(LB/T 065—2019)对民宿进行星级评定。

  第十条  县人民政府每年安排专项资金奖励扶持星级旅游民宿,并将该专项资金纳入地方财政预算。星级民宿每年评定一次,县政府按照民宿评定等级给予一次性奖励扶持,对评定为三星级旅游民宿一次性奖励10万元,四星级旅游民宿一次性奖励15万元,五星级旅游民宿一次性奖励20万元。同时,授予相应的星级标牌、证书。

  同一民宿不能因法人代表的变更重复申报奖励资金。经升级改造后申请升星的民宿,评定后可获得相应等级奖励资金的差额部分。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  本暂行办法施行之前已开展民宿经营的,应当自本暂行办法施行之日起90日内依照本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申请民宿登记。

  第十条  乡村旅游新业态住宿项目,参照本暂行办法执行。

  第十条  本暂行办法由县民宿发展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十条  本暂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点击下载:东源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源县民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东源县民宿管理暂行办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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