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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1625007264017c/2020-00092 分类: 其他、通知
发布机构: 东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0-11-25
名称: 东源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源县科技改革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号: 东府〔2020〕81号 发布日期: 2020-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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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源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源县科技改革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12-04  浏览次数:-

DFG-2020-013

东府〔2020〕8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经八届65次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东源县科技改革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源县人民政府

2020年11月25日

东源县科技改革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东源县科技发展计划专项资金管理(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方案》(国发〔2014〕64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粤府〔2018〕120号)和《河源市科技项目管理办法(修订)》(河科〔2019〕66号)精神,结合我县科技计划项目实施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县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我县科学研究、技术创新以及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等科技发展计划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根据科技创新规律和科技计划类别特点,专项资金综合采用事后补助、风险补偿、创投引导、绩效奖励等支持方式。

  第四条 专项资金应按照财政预算公开的要求,实行制度办法、申报流程、评审结果、分配结果、绩效评价全过程面向社会公开。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县财政局负责组织项目预算宏观执行、支出合规性监管和资金使用事后评价,不直接参与具体项目审批等事务。

  第六条 县工商信局负责项目预算执行,制定项目资金分配使用方案,负责监督资金支出进度、使用绩效、安全性和规范性等。

  第七条 项目主管部门(包括各乡镇政府以及其它经县工商信息局认可推荐权限的县直有关部门、院校等单位)承担项目推荐审查,保证推荐项目申报材料的真实性。

  第八条 申报单位应对申报项目及相关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可行性负责。

  第九条 科技服务机构(接受县工商信局委托开展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或具有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法定职责的机构或组织)根据县工商信局的委托或自身法定职责,负责按时保质完成项目受理、评审、中期检查、验收、绩效评价等组织工作。

第三章  支持类别与方式

  第十条 专项资金按自然科学基金、科技重大专项、重点研发计划、技术创新引导专项(基金)、创新平台与人才专项等五类科技计划(专项、基金)进行分类支持。具体如下:

  (一)自然科学基金。主要支持基础研究和科学前沿类自由探索,注重交叉学科、支持研究人才和团队建设,增强我县源头创新能力。原则上主要采取事前资助方式。

  (二)科技重大专项。主要支持我县重大产业发展、重大民生建设和重大社会需求的重大技术攻关与成果转化,强化顶层设计,设定时限内进行集成式协同攻关。

  (三)重点研发计划。主要支持针对重大社会公益性研究以及事关产业核心竞争力、整体自主创新能力的重大共性关键技术和产品,凝练形成若干目标明确、边界清晰的重点项目。

  (四)技术创新引导专项。主要支持通过风险补偿、事后补助和创投引导等方式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运用市场机制引导社会资本和金融资本进入技术创新领域,支持技术创新活动,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和资本化、产业化。

  (五)创新平台与人才专项。主要支持科技创新平台(基地)建设和运营服务,促进科技资源开放共享,提高科技创新的条件保障能力;支持创新人才和创新团队的引进、培养,进一步优化科技人才资源布局。原则上主要采取事后补助方式。

第四章  项目申报与审查

  第十一条 县工商信局根据全县经济、社会、科技发展规划和战略,在深入调研和充分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分年度制定和发布《东源县科技发展计划项目资金申报指南》,明确年度重点支持范围和具体要求。

  第十二条 申报专项资金的项目应当符合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并在东源县内实施。申报单位必须是依法在我县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的管理机构、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企业及其他有关单位。

  第十三条 项目申报单位按照本办法和年度申报指南的要求,准备和提供相应的申请材料,并保证申请材料真实可靠。申请项目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项目符合国家、省、市、县科技发展政策及申报指南要求,实施地和成果转化地在东源县域内;

  (二)申报单位两家以上的,须合作基础良好且签订了合作协议;

  (三)申报单位具有较强的技术实力或者较高的科研水平,并有一定人员、资金或设备投入;

  (四)项目资金预算合理可行;

  (五)县财政局、县工商信局认为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 科技计划项目实行申报限制。承担项目未完成的,不得申报新的项目;项目负责人同一年度不得申报2项以上的项目。

  第十五条 对形成初审合格的项目,由县工商信局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对需要现场考察的项目,由县工商信局组织考察。

  第十六条 县工商信局根据县委、县政府年度工作重点、年度资金预算,结合专家评审意见、考察情况等,研究确定拟立项项目和资金分配方案,并按要求进行公示。

第五章  项目申报入库与使用管理

  第十七条 经公示无异议的项目,由县工商信局按照确定的项目方案申报入库。县工商信局根据年初预算安排的项目资金负责与项目承担单位及时签订科技计划项目实施合同。

  第十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须于每年12月底前向县工商信局提交在研项目的实施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报告。

  第十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要严格按照财政科技资金使用管理的有关规定,对专项资金进行单独核算,做到专款专用。凡涉及到政府采购、招投标等事项的,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日常跟踪管理。项目组织单位应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监督。县工商信局也可根据情况对项目进行不定期巡视检查或抽查。

  第二十一条 专项资金使用必须严格按预算执行。如果项目实施过程中确需调整预算的,必须严格按照新《预算法》执行,且只对专项资金总预算进行调整,不对细分项目进行调整。

第六章  结题验收

  第二十二条 项目结题验收由县工商信局组织实施,也可由县工商信局委托科技服务机构或项目组织单位组织实施。

  县科技发展改革专项资金提供配套经费支持的国家、省或市级科技项目,按照国家、省或市级科技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验收。国家、省、市级已结题的项目,其县科技经费配套支持的项目视同已通过县级结题。

  第二十三条 项目结题分为验收结题和终止结题。

  按照合同书规定正常实施的项目,按本办法规定申请组织项目验收结题;提前完成的,可提前提出验收结题申请。因故未能按合同书组织实施或无法完成合同书规定任务目标的项目,按本办法规定申请进行终止结题。

  因故需要延期结题的项目,须在合同到期前3个月内向县工商信局提出延期申请,获批后才能延期结题。原则上,延期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四条 承担单位应当在项目合同书规定的执行期限届满后的6个月内提交验收申请及相关验收材料。项目组织单位应在5个工作日内对验收材料提出审核意见,审核通过后提交至县工商信局。县工商信局应在自项目主管部门提交验收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第二十五条 所有项目验收时均需要通过财务审核。其中,县财政支持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项目在验收前须由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县财政支持30万元以下项目要由项目承担单位出具经费决算表及相关佐证材料。

  第二十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项目申请结题时须提交的材料,包括:项目验收(终止)结题申请书、项目合同书复印件(盖章)、项目立项文件复印件、项目实施工作总结报告、项目绩效自评材料、审计报告或经费决算表、相关成果及佐证材料,其中包括技术指标、经济指标、知识产权等证明材料。

  县工商信局根据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要求及合同书规定,可要求项目承担单位提交其他相关材料。

  第二十七条  项目结题验收的组织方式分为现场验收和材料验收两种形式。其中县财政支持50万元(含)以上项目一般采用现场验收的方式,县财政支持50万元以下项目可采用材料验收。

  验收时,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评议,形成项目结题验收意见。专家组原则上不少于3名,其中1名财务专家。专家组成员原则上应从专家库中抽选。

  第二十八条 验收结题的结论分为验收通过、验收不通过。

  项目完成度在80%或以上的,较好地完成项目合同书规定的任务和技术、经济、成果等指标,经费落实到位且使用合理合规的项目,为验收通过。

  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为验收不通过:

  (一) 总体完成合同任务及指标不到80%的;

  (二) 提供虚假文件资料及数据的;

  (三) 专家组评审认为项目进展与预期成果差距较大;

  (四) 其他情况。

  验收结题不通过的,验收组织单位在结论形成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向项目承担单位发出整改通知,整改期不超过6个月。整改完毕后,项目承担单位可重新提交验收结题申请。若再次验收仍不通过的,或者整改通知发出之日起6个月未重新提出申请的,自动转入终止结题程序处理,并根据项目绩效考核结果对项目承担单位和负责人进行信用评价降级处理。

  第二十九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承担单位应主动申请项目终止结题。

  (一)组织验收结题不通过后无法完成项目整改任务或第二次组织验收结题仍不通过验收的。

  (二)因不可抗拒因素或现有水平和条件限制,致使项目不能继续实施或难以完成合同书任务和目标的。

  (三)因项目研究开发的关键技术已由他人公开、市场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致使项目研究开发工作成为不必要的。

  (四)因项目负责人死亡、重大伤残、出国(境)、工作调动、违法犯罪等原因,导致项目无法进行的。

  (五)因知识产权不清晰,有严重知识产权纠纷或者侵权行为,经调解等方式无法解决问题,导致项目无法进行的。

  (六)项目承担单位发生重大经营困难、兼并重组等变故,不愿(不能)继续实施项目且愿意退回全部或部分财政资助经费的。

  (七)致项目不能正常实施的其他原因。

  对项目承担单位提交的主动终止结题申请,由项目主管部门审核上报,项目验收组织机构组织或委托项目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出具评估意见,并根据评估意见发出项目终止结题通知。评估意见须包括项目终止原因、责任判定、科研信用评价、处理建议等内容。

  第三十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县工商信局可执行项目终止结题。

  (一)项目立项后,因项目承担单位原因导致项目进度严重滞后,项目超过1年或项目实施周期过半仍完全或基本没有使用财政资金的。

  (二)项目逾期超过1年,经催促仍拒不申请验收结题的;或者在验收结题过程中存在消极推诿、弄虚作假等严重不当行为的。

  (三)项目承担单位经核实已停止经营活动或注销的。

  (四)项目承担单位或负责人在项目技术开发、经费使用、科研信用等方面出现重大违规违法行为,导致项目实施无法进行

  或面临重大风险的。

  (五)主动申请终止结题但故意拖延不办理的,或者有其他原因需要被动终止结题的。

  被动终止由项目组织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及有关规定提出建议名单,县工商信局根据终止建议组织专家或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论证,并由县工商信局会同县财政局研究提出处理意见。

  第三十一条 县工商信局对拟执行被动终止结题的项目进行公示,并负责对实名反映的异议和申辩等情况进行处理。被动终止结题项目的公示信息包括项目基本情况、终止原因及处理意见等。

  经公示无异议,县工商信局发出项目终止结题通知,并作出相应处理,包括降低项目承担单位、项目参与单位和项目负责人的信用等级;取消项目承担单位、项目参与单位及项目负责人3年申报县科技计划项目及推荐其申报国家及省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的资格,发现有违法行为的移交相关部门处理。被动终止结题的项目,由县工商信局追缴全部或未使用的财政资金。

  第三十二条 对终止结题项目的参与单位一并进行责任判定。对有明显人为过错的,参照对项目承担单位的处理办法予以相应的处理。属以下情况的,可不追究参与单位的责任:

  (一)已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本方承担的目标任务,且对财政资金使用合理合规的。

  (二)因项目承担单位过错,导致其无法参与项目实施,且愿主动缴回财政资金的。

  (三)在终止结题前,及时向项目承担单位主管部门、验收中介机构和县工商信局反映项目及项目承担单位有关问题,积极配合终止结题工作,且自身没有明显过错和违规违法行为的。

  (四)其他合理合规情况。

  第三十三条 宽容失败。对探索性强、风险性高的县科技计划项目,因关键技术、市场前景、产业政策发生重大变化或其他不可抗拒的原因造成项目无法完成,且原始记录证明承担项目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已经履行了勤勉责任义务,经县工商信局组织专家对项目承担单位或个人评价确认其已履行勤勉责任义务后予以终止的,不影响该项目承担单位或者个人继续申报和承担科技项目的信用。

第七章  绩效评价

  第三十四条 县工商信局组织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制度,牵头组织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今后安排专项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五条 绩效评价工作实施全过程的绩效跟踪评价,按项目性质或财政资金投入额度采取阶段性评价或结果评价的方式进行。

  第三十六条 绩效评价的基本内容。主要包括:

  (一)绩效评价目标,主要包括项目立项目标的合理性、项目目标完成程度等;

  (二)项目资金评价,主要包括项目资金落实情况、项目资金支出情况、项目资金使用的合规性等;

  (三)项目管理评价,主要包括项目管理制度的健全和有效性、采取的措施等;

  (四)项目效益评价,主要包括项目完成后所产生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及可持续发展等;绩效评价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七条 绩效评价体系包括共性指标和个性指标,县工商信局根据不同科技计划专项(专题)的目标与特点建立相应的评价指标体系,分类设置,分类组织评价。

  绩效评价采取百分制的计分方式,绩效评价结果分为优、良、差(即A、B、C)3个等级;其中85分(含)以上为优,60(含)~85分为良,60分以下为差。

  第三十八条 绩效评价基础材料。一般包括:项目立项文件、合同书、项目资金审计报告及其它财务会计资料、项目绩效自评报告;项目承担单位有关项目管理的具体规定;项目取得知识产权、项目成果登记和论文发表情况的相关材料、社会经济效益证明以及与绩效评价指标要求相关的其它资料数据等。

  第三十九条 绩效评价工作的主要程序包括:

  发布通知。县工商信局选定纳入绩效评价范围的专项、专题或项目,自行组织或委托科技中介机构组织,制订评价工作方案,发布项目绩效评价通知书。

  单位自评。项目承担单位根据绩效自评工作要求开展项目实施期自评工作,报送项目绩效自评报告。

  专家评价或系统测评。县工商信局通过专家库抽取由相关领域专家组成的专家组,对绩效评价对象进行现场评价,主要通过对单位自评报告及佐证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进行查验和质询,并形成对现场评价对象的评价报告。

  结果应用。县工商信局根据项目自评及专家现场评价或系统测评结果对项目进行绩效评价等级评定,根据等级进行奖优罚劣。

  第四十条 县工商信局对项目绩效优良的承担单位采取通报表扬、优先支持等方式给予鼓励;对项目绩效差劣的承担单位采取通报批评、停止拨款、撤销资助、限制申报。 绩效评价的结果作为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科研信用评价的重要参考依据,列入科研信用档案。

  其中:对考核优秀(达到A等级)的创新平台或科技服务机构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额度的奖励;绩效考核为差(C等级)的创新平台或科技服务机构,限期半年内进行整改。对限期整改不合格或连续两年以上绩效考核不达标的创新平台和科技服务机构,采取取消或建议取消平台和科技服务机构的载体资格,并列入科技信用黑名单。

  第四十一条 绩效评价结果在一定范围内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章  责任保障

  第四十二条 项目管理实行回避制度,具体回避内容如下:

  (一)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组成员当年不能作为项目评审专家组成员;

  (二)相关管理部门和相关工作人员不得以专家身份参与项目评审和项目验收等管理环节;

  (三)与项目有利益关系且可能影响公正性的人员不能作为专家组成员或以其他方式参与该项目的评审、验收等管理环节。

  第四十三条 实行信用管理制度。建立覆盖指南编制、项目申报、评审立项、组织实施、验收评估等全过程的科研信用记录制度,对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评审评估专家、专业机构等参与主体进行信用评级,并按信用评级实行分类管理。建立“黑名单”制度,将严重不良信用记录者记入“黑名单”,阶段性或永久取消其申请财政资助项目或参与项目评审、项目管理的资格。其他有关部门共享信用评价信息。

  第四十四条 县工商信局委托的科技服务机构违反约定、未能完成委托协议的相关事项或年度评价不合格的,县工商信局可终止委托或取消其受托资格,视情况追回相关委托费用。

  第四十五条 专家在评审(议)中涉及泄密等损害有关单位权益的,视情暂停或取消评审(议)专家资格,情节严重的应负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工作人员在项目管理过程中,违反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根据情况相应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应负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各类专项资金管理根据财政科技经费改革要求和实际工作需要,结合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的类别、特点和支持方式,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由县工商信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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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源县科技改革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绩效评价(试行)》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