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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源市东源县灯塔镇人民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16257615995136/2023-00016 分类: 综合政务、通知
发布机构: 河源市东源县灯塔镇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23-04-28
名称: 灯塔镇村级小微工程项目备案制度
文号: 灯府发〔2023〕13号 发布日期: 2023-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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灯塔镇村级小微工程项目备案制度

发布日期:2023-06-15  浏览次数:-

  为进一步加强村级小微工程项目的监督管理,规范项目操作程序和建设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农村经济健康发展,规范村级小微工程建设资金开支,确保工程建设质量,维护村级集体合法权益。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所称村级小微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工程项目”),是指村社以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县、镇两级财政资金,村级集体自有资金,以及企业或个人出资赞助或捐赠资金实施的各项基础设施、水利、绿化、环境整治、农业开发等经济社会发展项目,包括各类新建、改建、拆除、修缮项目。

  工程造价在10万元以上100万(不含10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

  二、工作职责

  各村级组织作为项目建设单位,负责项目决策、项目前期、项目实施、验收审价、档案管理等全过程管理工作;村级党组织全面负责村级工程项目管理的主体责任,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强化项目监督管理;

  村务监督委员会负责对项目实施全过程开展监督,及时发现、纠正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各种违规违纪行为,督促落实整改,定期就项目建设情况及存在问题向镇政府作汇报。

  镇农业农村办负责工程项目的备案、档案资料管理等工作,对工程项目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灯塔镇财政结算中心负责工程项目资金财务活动的监督管理;镇职能部门及驻村干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工程项目的管理和监督;镇纪检监察办公室负责工程项目规范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督促各责任主体切实履行工作职责。

  三、项目前期管理

  1. 工程项目必须做好建设项目的风险评估和市场行情分析预测,以及建设项目资金的筹集、安排、使用等前期工作计划,确保工程项目不会对村集体产生新的不良债务。

  2. 工程项目要符合县、镇总体发展规划,不得重复建设和违反规划建设。

  四、项目备案管理

  1. 工程造价在10万元(不含1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村负责管理。

  2. 工程造价在10万元以上100万(不含10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镇农业农村办和灯塔镇财政结算中心备案,按照“四议两公开”议事程序,经集体讨论,表决通过后方可组织实施;严禁将项目分解降低标的规避公开招标;

  3. 工程造价在100万元以上的报县相关部门进行公开评审、邀标、招标。

  4. 特殊情况(如应急抢险项目等)的工程项目可以报请镇领导班子会议研究批准后免予备案、邀标、招标。

  5. 工程造价在5万元以下且施工技术含量低、危险性小的工程项目可由村自行确定实施预算编制;总投资5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必须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实施预算编制。

  五、项目建设质量管理与监督

  工程项目全过程成立项目监督管理小组。

  项目监督管理小组,由在村“两委”干部、村务监督委员成员以及村民代表、责任心强的党员、威信高的群众中选择3—7人(单数)组成,村“两委”干部(非党支部书记或村主任)为组长,负责项目筹建、工程监督、质量管理、材料验收、施工安全等工作;组长每次应召集2/3以上管理小组成员有计划地对施工现场进行监督,并做好监督记录。监督记录作为工程验收、质量安全、价款支付的依据。

  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工程实施应由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参与招投标活动、施工建设,工程质量、工程款支付、工程造价以及竣工验收的全过程监督。同时应将工程建设资金的来源和支出情况在村民代表会进行通报,并按照规定在村务公开栏进行公开。

  六、项目档案管理

  工程项目要求实行“一项目一台账”的方式,建立项目档案,各村应将村级工程从立项到审计结束的所有资料(预算、结算、图纸、招投标资料、会议记录、变更、丈量记录、审计资料等)整理归档。每年的村级工程在次年三月份前全面进行归档。

  七、严肃纪律、明确责任

  1.镇村干部在工程实施管理过程中,出现违反廉洁纪律和监管不力、不正确履行职责、滥用职权等行为的,由镇纪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依纪依法给予处理。

  2.村“两委”班子成员、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及其家属不得个人承包本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实施的工程项目,实行回避制度。工程项目发包交易对应当招标的工程项目不招标的,或者化整为零及采取其他方式规避招标的,招投标过程中不按规定程序办理或以关系标、形式标、陪标、串标等进行弄虚作假的,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查处。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3.工程项目违反本办法未备案就先行施工的、档案资料不完善的,灯塔镇财政结算中心不予报账。

  八、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上级机关另有规定的或与有关法律法规有抵触的,以上级规定及法律法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