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我镇圩镇道路交通秩序管理,维护交通安全,提升车辆通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东源县创建国家“文明城市”工作要求,现就规范柳城镇圩镇范围内交通车辆停放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在柳城镇圩镇停放车辆必须在划定的停车泊位内、停车场等规定地点有序停放,禁止在非停车泊位的机动车道、人行道、消防通道乱停乱放。
二、路边临时停车应当紧靠道路侧边,机动车驾驶人不得离车,上下人员或者装卸物品后,应立即驶离。
三、摩托车、电动车、非机动车应当在停放点或已划定的区域内停放,不得随意停放,不得挤占机动车停车泊位。
四、禁止占道经营、在店铺门口乱堆乱放、乱设广告牌等占用停车泊位影响车辆停放秩序。
五、禁止长期占用公共停车泊位停放僵尸车、废弃车辆,不听劝阻的将依法拖移。
六、对未停放在划定停车泊位内的车辆,以及违规停放在机动车道、人行道、消防通道的车辆,依法进行处罚;对影响通行、拒不驶离的机动车、非机动车依法拖移。
本通告自2025年1月1日起执行。
东源县柳城镇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