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规章库

东源县蓝口镇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东源县蓝口镇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2024年)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本政府机关编制了《东源县蓝口镇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本政府机关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建议阅读《指南》。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如发生变化,《指南》将及时作出更新、说明。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到本政府办公室(东源县蓝口镇人民政府党政综合办公室)查阅。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本政府机关主动向社会公开的信息范围参见本政府机关编制的《东源县蓝口镇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到本政府机关办公室查阅。

  (二)公开形式

  对于主动公开信息,本政府机关主要采取在当面受理点公开或在东源县政府门户网站等形式公开。本政府机关当面受理点:东源县蓝口镇人民政府党政综合办公室;联系电话:0762-8686660;地址:广东省河源市东源县蓝口镇向阳路南1巷6号。

  本政府机关还将采用公开栏、简报、媒体、便民资料等辅助性的公开方式。

  (三)公开时限

  各类政府信息产生后,本政府机关将在第一时间予以公开,最迟自信息生效后的20日内公开。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本政府机关主动公开以外的信息,可以向本政府机关申请获取。本政府机关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三、政府信息公开

  (一)受理机构

  本机关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东源县蓝口镇人民政府党政综合办公室;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 8:30—12:00,14:30—17:30,法定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762-8686660;

  传真号码:0762-8686660;

  电子邮箱:dylkzf@163.com;

  办公地址:广东省河源市东源县蓝口镇向阳路南1巷6号;

  邮政编码:517564。

  (二)受理程序

  1.提出申请

  申请人向本政府机关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受理机构处领取,也可以在东源县政府网站上下载。申请人可以通过联系电话号码咨询相关申请手续。

  2.申请方式

  (1)现场申请。申请人可以到本政府机关受理机构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并填写《申请表》。书写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

  (2)书面申请。申请人填写《申请表》后,可以通过传真、信函方式提出申请,通过信函方式申请的,应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申请人如申请获取与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的,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当面提交书面申请。

  (3)网上申请。申请人可在政府网站上填写电子版《申请表》,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受理机构的电子邮箱。

  本政府机关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3.申请要求

  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真实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有效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所需的政府信息应当描述明确、详尽,有助于受理机构确定信息内容。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4)当面申请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通过邮政寄送提交申请的,应随申请表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网上申请的,应上传有效身份证件扫描件或照片。

  (5)承诺所获取的政府信息,只用于自身的需要,不作任何炒作及随意扩大公开范围。为提高处理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描述应尽量详细、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发文字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明确该信息的提示。

  4.申请处理

  (1)本政府机关收到《申请表》后,将从形式上对《申请表》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要求申请人补正。对于《申请表》填写完整且有关身份证明材料齐全的申请将正式登记受理,根据申请的内容,本政府机关自收到申请(指可以正式受理的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2)对不属于本政府机关掌握的政府信息,本政府机关受理机构将及时告知申请人。如果能够确定该信息掌握相关单位的,告知申请人联系方式。

  (3)申请获取的信息如果属于本政府机关已主动公开的信息,本政府机关中止受理申请程序,告知申请人获得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4)本政府机关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次序来处理申请,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请求的,本政府机关将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鉴于针对不同请求的答复可能不同,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请求分别申请。

  (5)属于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

  四、收费

  《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行政机关收取信息处理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制定,详见《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

  五、监督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政府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投诉。接受投诉的机关将根据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

  六、信息公开流程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流程图.pdf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