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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规章库

河源市东源县民政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1625007264121G/2024-00013 分类: 其他、公告
发布机构: 河源市东源县民政局 成文日期: 2024-07-23
名称: 东源县民政局机构概况
文号: 发布日期: 2024-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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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源县民政局机构概况

发布日期:2024-07-23  浏览次数:-

     负责人:李伟强


     单位地址:东源县城行政大道


     办公时间:工作日8:30~12:00,14:30~17:30


     邮政编码:517500


     联系电话:0762-8831352


     网址:http://www.gddongyuan.gov.cn

    主要职责

   (一)东源县民政局是主管民政工作的县人民政府组成部门。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起草有关文件草案,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拟订民政事业和民政系统的社会工作发展规划,推进民政事业发展和民政系统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流浪乞讨及生活无着人员救助工作,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指导农村五保户供养、敬老院建设工作;负责全县乡镇、村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调整、更名、界线变更以及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报批工作,负责县级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负责边界争议的调处事务,组织编制地名规划,负责地名命名、更名、销名审核工作,规范地名标志设置和管理工作;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指导城乡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建设、城乡社区建设和城乡社区服务体系建设;负责社会福利机构的监督管理,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指导社会捐助工作,指导老年人、孤儿和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权益保障工作;负责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负责收养登记管理工作,指导婚姻、殡葬、收养、救助服务机构管理工作;负责依法对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登记管理和监察的责任,查处非法社会组织和社会组织的非法活动;负责管理、使用、发放福利资金和民政事业费;承办县人民政府和上级民政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东源县婚姻登记服务中心主要职责:负责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国务院婚姻登记条例》,依法集中办理婚姻登记;补发婚姻登记证;出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受理、上报撤销受胁迫的婚姻;宣传婚姻法律、倡导文明婚俗、倡导自愿婚前检查;做好婚姻登记档案的立卷管理和移交工作;做好婚姻登记的统计工作。

    (三)东源县慈善会主要职责:负责筹募和管理符合本会宗旨的创始资金、专项资金以及各类慈善资金;接收合法的个人、法人及其它组织的捐赠;组织各种社会救助活动,包括助寡、助孤、助残、助医、助学等;承担赈灾援助工作,接收、分配通过本会捐赠的资产,协助政府开展赈灾救济工作;组织和支持热心社会慈善事业的单位和个人,对社会上的弱者、病者提供扶助和服务;承办政府委托的社会福利事业。

    (四)东源县福利院主要职责:负责收养县内丧失劳动能力的无依无靠、无生活来源的孤老、孤儿、弃婴、残疾儿童;收养退休孤老和无家庭照管的老人、残疾儿童、精神病人,以及国内无人照顾的海外侨胞、外籍华人;对孤老,实行以养为主,辅以康复,实现老年人的“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 学”;对健全儿童,实行养、教结合;对残疾儿童,实行养、治、教相结合;对精神病人,实行养、治结合。

    (五)东源县殡葬服务所主要职责:负责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县殡葬管理的政策法规;监督检查全县殡葬改革和殡葬法规的执行情况;对违反殡葬法规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加强和指导乡镇做好辖区内殡葬管理工作;做好公墓管理,丧事管理和丧葬用品市场管理等日常工作;做好殡葬改革的宣传工作,协助乡镇制止和处理丧事中的封建迷信活动。

    (六)东源县殡仪馆主要职责:负责承办尸体接运、遗体防腐、火化和骨灰寄存等业务,为丧主提供悼念活动等殡仪服务;负责殡仪用品的销售;协助做好实行火葬、文明治丧的宣传教育工作,完成县民政局交办的其它工作。

    (七)东源县社会救助核对中心主要职责:承办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相关救助工作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负责核定救助对象的家庭经济收入;负责本辖区内社会救助工作的台账登记,档案管理和统计工作。

    (八)东源县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主要职责:协助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和困境儿童保障政策宣传;指导乡镇、村(社区)委员会为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提供关爱服务;协助开展儿童督导员、儿童主任培训;为流浪乞讨、失学辍学、留守流动、监护缺失等困境未成年人直接提供生活照料、心理疏导、教育矫治、监护指导、帮扶转介等服务;承担困境未成年人临时监护管理责任;协助公安机关打击拐卖未成年人等犯罪行为。

   (九)东源县救助站主要职责:按照国家、省、市、县有关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要求,负责城市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工作,及时为符合条件的求助人员提供临时食宿、急病送医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服务;对未成年人及行动不便的老年人等特定流浪乞讨对象实施主动救助等;完成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务性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