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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局查处你单位在东源县承建施工广东顺通汽车空调有限公司厂房1#、厂房2#、生产研发楼、宿舍楼、值班室工程项目期间拒不接受劳动保障监察一案,因你单位拒不接受配合劳动保障监察,未按要求提供与调查、检查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拒绝接收法律文书,通过法律规定送达方式无法送达。依照《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东人社监字〔2025〕第33号)法律文书。
你单位在东源县承建施工广东顺通汽车空调有限公司厂房1#、厂房2#、生产研发楼、宿舍楼、值班室工程项目期间,拒不接受配合劳动保障监察,经我局2025年2月18日作出《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东人社监字〔2025〕第33号)责令限期按要求进行整改,你单位逾期拒不改正。以上行为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六条等规定,我局依法于2025年6月10日向你单位作出《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东人社监字〔2025〕第33号),因通过法律规定送达方式无法送达,我局依规通过公告送达向你单位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于2025年7月17日视为送达。
因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我局作出的行政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催告,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自觉履行上述决定。逾期仍未履行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催告。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法律文书,可于收到本法律文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东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法律文书不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东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年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