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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在东源县经营期间,我局查处梁彩芬劳动者投诉反映欠薪一案,因你单位拒不接受配合劳动保障监察,通过电话无法联系,通过邮寄方式发出法律文书无人接收,通过法律规定送达方式无法送达法律文书,依照《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告知书》(东人社监字〔2025〕第55号)法律文书。
经调查:被告知单位在东源县经营用工期间,在劳动保障监察、劳动用工、工资分配等方面违反国家和我省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定。经调查,被告知单位存在以下问题:
一、逾期不按照我局作出的《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东人社监字〔2025〕第55号)要求报送有关书面材料和接受询问调查;
二、经我局作出《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东人社监字〔2025〕第55号)责令限期报送有关书面材料和接受询问调查,逾期拒不改正。
被告知单位以上行为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六条等规定,拒不接受配合劳动保障监察,通过电话联系拒不前来处理劳资纠纷,经多次发出法律文书拒不按照要求报送书面材料,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违法情节较重。
现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
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三)项等规定,拟对被告知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拒不接受配合劳动保障监察,不按照我局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和接受询问调查,经我局责令改正拒不改正,处罚款10000元;
以上罚款合计:10000元(人民币壹万元整)。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被告知单位如对该行政处罚意见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携带有关证据材料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或者申辩,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法律文书,可于收到本法律文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东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法律文书不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东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年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