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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源市东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1625594039542W/2026-00082 分类: 劳动、人事、监察、公告
发布机构: 河源市东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成文日期: 2026-05-25
名称: 劳动保障监察文书送达公告
文号: 东人社监字〔2026〕第1号 发布日期: 2026-0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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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监察文书送达公告

发布日期:2026-05-25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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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单位在东源县承包河源万达广场销售物业地块四D11、D12、D13栋铝合金门窗及栏杆工程期间,我局查处伍锦锋等劳动者投诉反映被欠薪一案,因你单位拒不配合劳动保障监察,通过电话无法联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作出法律文书通过邮寄方式派送拒绝接收,通过法律规定送达方式无法送达或拒绝接收法律文书,依照《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东人社监字〔2026〕第1号)法律文书。

  经调查,被处理单位在东源县承包河源万达广场销售物业地块四D11-D13栋铝合金门窗及栏杆工程期间,在劳动保障监察、劳动用工、工资分配、工程建设领域特别规定等方面违反国家和我省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存在拖欠伍锦锋等10名劳动者自2024年9月8日至2026年1月1日期间的报酬共计234527元的问题。我局依法对被处理单位作出《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东人社监字〔2026〕第1-2号)责令其足额清偿支付上述劳动报酬,被处理单位逾期拒不改正。我局处理期间,化解了80000元劳动报酬,迄今该工程仍存在拖欠10名劳动者的报酬共计154527元.

  鉴于被处理单位对存在的违法行为经我局责令改正逾期拒不改正,我局于2026年3月17日对被处理单位作出《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告知书》(东人社监字〔2026〕第1号),并告知被处理单位在收到《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携带有关证据材料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被处理单位在限期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

  以上行为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六条、《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等规定。

  上述事实有投诉登记表、欠薪工人工资花名册、《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告知书》、送达回执、邮政特快专递凭证、邮件轨迹截图等证据证明。

  现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十六条第(一)项、《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六条、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等规定,我局给予下列行政处理:

  决定由被处理单位足额清偿支付伍锦锋等10名劳动者自2024年9月8日至2026年1月1日期间的报酬共计154527元。

  被处理单位应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完毕。逾期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决定,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东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东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法律文书,可于收到本法律文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东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法律文书不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东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