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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规章库

东源县司法局信息公开指南

东源县司法局信息公开指南

(2024年)

       为更好地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方便公众快捷、准确地查找东源县司法局依法公开的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19年4月修订版,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指南。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一)公开内容

       本机关在职责范围内,负责主动或依申请公开下列各类政府信息:

       1.领导及其分工;

       2.机构设置及主要职能;

       3.政策法规、部门文件和通知公告;

       4.业务工作:行政许可、行政事业性收费、应急管理和其他;

       5.财政预决算部门预决算、“三公”经费;

       6.其他需要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公开的方式

        对于主动公开的信息,本部门网站是第一公开平台(http://www.gddongyuan.gov.cn/)。此外,还采用新闻发布会、报刊、广播、电视、便民资料、公开栏、会议等辅助性公开方式。

       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

       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一)受理机构

      本部门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东源县司法局办公室

      办公地址:东源县东源大道

      办公时间:8:30-12:00 14:30-17:30(工作日)

      邮编:517500

      联系电话:0762-8831420   传真:0762-8831900

      电子信箱: dysfbgs@163.com

     (二)提出申请

       向东源县司法局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申请人,应当填写《东源县司法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件1)。《申请表》可以在受理机构处领取,也可以在东源县司法局政府信息公开栏(http://www.gddongyuan.gov.cn)下载,复制有效。

       1.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真实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有效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所需的政府信息应当描述明确、详尽,有助于受理机构确定信息内容。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4)当面申请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通过邮政寄送提交申请的,应随申请表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网上申请的,应上传有效身份证件扫描件或照片。

     (5)承诺所获取的政府信息,只用于自身的需要,不作任何炒作及随意扩大公开范围。

       2.申请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提出申请:

     (1)书面申请。

       申请人可到现场当面提交申请,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当在信封的显著位置标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地址:东源大道东源县司法局,办公时间:8:30-12:00,14:30-17:30(节假日除外)

     (2)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

       申请人在东源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依申请公开”专栏中选择申请项目,填写电子版《申请表》后提交。

       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方式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三)申请处理

       登记初审。受理机构收到申请后,将进行登记和初审(必要时将出具回执)。

       初审内容包括:所需政府信息描述是否明确,形式要件是否完整,身份证明是否真实。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经初审申请符合受理各项规定的,将根据不同情况作出答复。

     (四)申请时间的确认

       1.申请人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2.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行政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3.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4.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渠道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传真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五)答复

       对于能够当场答复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将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确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东源县司法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延长答复时间不超过20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本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本机关依据《条例》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本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8.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能作区分处理的,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部分内容,对不予公开的部分告知其理由。

      9.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但经征得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本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并将决定公开的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权利人。

       详见依申请流程图(附件2)。

     (六)收费

      《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行政机关收取信息处理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制定,详见《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

     (七)监督保障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受理机构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根据《条例》向有关部门举报。

       附件下载:

       东源县司法局信息公开申请表.doc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流程图.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