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落实森林防火工作行政首长制,预防和减少森林火灾,保护森林资源和林区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广东省森林防火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广东省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广东省<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暂行规定>实施办法》、《广东省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和《河源市森林防火工作问责制》等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问责制。
一、问责对象
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各级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各村“两委”及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森林防火工作的第一负责人,对森林防火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分管森林防火工作负责人为主要负责人,对森林防火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各有关单位明确的森林防火责任人,对本单位森林防火工作负直接责任。问责对象为各村“两委”干部和镇驻村领导、干部和林业站。
二、森林防火职责
(一)各村(居、场)和林业站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森林法》、《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和县、镇森林防火工作部署,层层签订森林防火责任状,落实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措施。
2、组织有关部门设立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的森林防火工作。
3、严格执行野外火源管理规定,采取有力措施管好野外火源。
(1)进入森林特别防火期,应全面协调有关部门组织清理国道、省道、县道、村道以及其他主要两旁的可燃物;可对林缘地带和林区内的营地易燃易爆物品仓库和电力、通信线路、垃圾场以及森林旅游区等开展隐患排查,发现问题,限期整改。
(2)加强对进入森林防火区活动人员的管理、监督和检查,严格管控各种生产、经营和建设、施工所需的野外用火,做好火灾防范措施。
(3)在森林特别防火期内,如遇持续高火险天气,经县人民政府发布戒严令后,必须按要求执行,在森林防火区内严禁一切野外用火。组织开展执法检查,依法处罚违规野外用火。
4、按照《广东省森林消防队伍建设和管理规范》(粤森防指〔2007〕4号)和《河源市护林员和专业扑火队伍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各行政村组建10人以上半专业扑火队伍。
5、坚持“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工作方针,按本镇实际情况,将每年十月定为“森林防火加强月”,清明节前四天后三天定为“森林防火加强周”,集中采取综合有效措施遏制山火发生。
(二)驻村镇领导、干部负责对所包村的森林防火指导、督查村森林防火落实工作。
(三)我镇林业站负责本行政区域森林防火的监督和管理工作,承担镇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的日常工作。
(四)驻片村干部负责对辖片群众的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工作,特别防火期间指导、协助护林员进行巡山,做好火灾隐患排查工作。
(五)护林中队和护林员、协管员负责做好本村护林、防火本职工作,特别防火期间做到每天坚持巡山,熟悉管护责任区山头、田头、坟头、人头、水头、路头,排除火灾隐患,积极参加镇林业站组织的山火扑救行动。
三、责任追究
(一)如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县、镇森林防火指挥部对各村“两委”干部和驻村领导、干部等进行批评教育,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
1、有不认真履行森林防火职责之一的;
2、发生较大森林火灾时,村“两委”主要负责人没有特殊原因30分钟内不到火灾现场组织指挥的;
3、各村交界处发生森林火灾,明知是辖区内发生森林火灾却谎报是毗邻地区的;
4、发生山火瞒报、漏报、迟报、谎报森林火灾,情形严重的。
(二)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森林防火工作职责,造成辖区内发生森林火灾的,按森林受害面积依次追究镇驻村领导及驻村组长、包片干部相关人员责任:
1、一年内受害森林面积50亩以上100亩以下的,对驻村领导、组长、干部诫勉谈话。
2、一年内受害森林面积100亩以上150亩以下的,对驻村主要领导进行诫勉谈话,责令驻村组长、干部作出书面检讨。
3、一年内受害森林面积150亩以上250亩以下的,对驻村主要领导进行诫勉谈话,责令驻村组长、干部作出书面检讨,给予驻村领导、组长、干部通报批评。
4、一年内受害森林面积250亩以上的,责令驻村主要领导作出书面检讨,给予驻村领导通报批评,责令驻村组长、干部引咎辞职。
(三)全年森林火灾累计受害面积全镇最大且受害率超过当地森林面积0.5‰的,除按规定追究责任外,村“两委”主要领导须向镇委、镇政府作出书面检讨。
(四)乡镇林业站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森林防火工作职责,造成辖区内发生森林火灾的,按森林面积依次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1、一年内受害森林面积50亩以上100亩以下的,对乡镇林业站主要负责人诫勉谈话。
2、一年内受害森林面积100亩以上150亩以下的,责令乡镇林业站主要负责人书面检讨。
3、一年内受害森林面积150亩以上200亩以下的,给予乡镇林业站主要负责人通报批评。
4、一年内受害森林面积200亩以上300亩以下的,对乡镇林业站主要负责人予以停职检查。
5、一年内受害森林面积300亩以上的,责令乡镇林业站主要负责人引咎辞职。
(五)行政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森林防火工作职责,造成辖区内发生森林火灾的,按森林受害面积依次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1、一年内受害面积15亩以下的,责令行政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进行诫勉谈话。
2、一年内受害面积15亩以上30亩以下的,责令行政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作出书面检讨。
3、一年内受害面积30亩以上50亩以下的,对行政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作出500元的经济处罚。
4、一年内受害森林面积50亩以上100亩以下的,给予行政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通报批评。
5、一年内受害森林面积100亩以上150亩以下的,对行政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予以停职检查。
6、一年内受害森林面积200亩以上的,责令行政村党支部书记引咎辞职,建议依法罢免村委会主任职务。
(六)对各级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失职、渎职的责任追究,按《森林防火条例》《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对村“两委”相关人员森林防火工作的问责,参照本问责制。
(八)护林中队和村护林员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森林防火工作职责,造成辖区内发生森林火灾的,按森林受害面积依次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1、一年内受害森林面积1亩以上5亩以下的,责令管片中队员和村护林员书面检讨。
2、一年内受害森林面积5亩以上20亩以下的,给予管片中队员和村护林员通报批评,并停工资半年。
3、一年内受害森林面积20亩以上的,责令管片中队员和村护林员引咎辞职。
四、责任追究的实施
(一)市、县两级森林防火指挥部分别成立森林火灾责任核查工作组,对森林火灾损失情况和森林防火工作中应当追究责任的行为进行调查核实,协助任免机关和检察机关(处分决定机关)做好责任追究有关具体工作。
(二)对相关人员的责任追究,由县森林火灾责任核查工作组进行调查核实后,提出县委、县政府,按干部管理权限作出处理。
(三)弄虚作假,瞒报、谎报或者故意拖延报告森林火灾,造成不良后果,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村“两委”主要领导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因森林火灾受到问责村“两委”及村主要领导在年终考核不得评优评先,受到问责的驻村领导和干部不得评优评先,并按上级相关规定不予推荐高于原职务的资格。
五、严明纪律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违法违规者说情,不得干预工作人员工作执法。凡是给违法违规者说情,充当保护伞或阻碍公正执法的,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和林业部门如实记录并报告县委、县政府责令有关部门对有关人员作出严肃处理。
六、其他
(一)本问责制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二)全年发生森林火灾的统计时段为当年的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三)各村辖区交界处发生森林火灾,起火点所在村受害面积的统计包括该宗森林火灾本辖区受害面积和燃烧至毗邻村的受害面积;因毗邻村发生森林火灾燃烧至本村的,统计本村受害面积;起火点难以界定的,各自统计本村受害面积。
(四)森林公安机关侦破为故意放火、雷击火、电线短路及意外事故引发森林火灾的不列入责任追究范围。
(五)根据县政府关于《东源县森林防火工作问责制》意见的通知,本问责制于2021年2月1日开始实施。
附件:锡场镇镇村干部森林防火管理责任划分表
中共东源县锡场镇委员会
东源县锡场镇人民政府
2021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