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管理规定的通知》(粤府办〔2013〕3号)和《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管理规定〉、〈广东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管理规定〉相关配套文件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划发〔2013〕83号)有关规定,我局组织编制完成的《东源县灯塔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0-2020年)有条件建设区使用方案(灯塔镇城镇建设之一)》已于2022年12月12日经河源市自然资源局同意,批准文件:《河源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对东源县灯塔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0-2020年)有条件建设区使用方案(灯塔镇城镇建设之一)的批复》(河自然资函〔2022〕376号)。现按照相关规定,将方案内容予以公告:
一、有条件建设区使用的背景及原因
灯塔镇资源优势显著,以市场为导向,以科技为动力,以农业产业结构调整为基础,以工业发展为核心,圩镇建设为重点,壮大经济总量为着力点,努力提高该镇工业化、农业产业化和城镇化建设水平,促进该镇经济上新的台阶。
本项目不突破法定城市(镇)总体规划确定的禁止建设区和强制性内容,位于《调整完善方案》确定的限制建设区,根据《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明确推进国土空间规划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自然资规划〔2020〕194号)“针对城市(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但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通过有条件建设区使用的方式调整建设用地布局”的文件精神,符合“有序做好过渡期内两规一致性处理工作”的条件,根据政策法规的要求,对现行规划用地布局进行局部修改调整。
二、主要土地调控指标变化情况
(一)耕地保有量
本方案调入地块涉及现状耕地为0.0004公顷,调出地块涉及现状耕地0.0124公顷,不涉及可调整地类。在项目用地报批建设前,建设单位必须先补充完成与占用耕地数量相等、质量相当的耕地,严格按照《广东省国土资源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强化管控落实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的通知》(粤国土资耕保发〔2014〕138号)、《广东省国土资源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用地报批落实耕地占补平衡有关事宜的通知》(粤国土资利用电〔2016〕151号)和《广东省国土资源厅转发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在用地审查报批中按管理新方式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的通知》(粤国土资耕保发〔2018〕86号)等文件要求,切实做到占优补优、占水田补水田。本次有条件建设区使用规模调整后,东源县灯塔镇的耕地保有量指标将保持不变。
(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
项目用地范围内不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因此,城乡建设用地规模边界调整后,灯塔镇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保持不变。
(三)建设用地总规模和城乡建设用地规模
本次城乡建设用地规模边界调整前,调入地块规划用途为农用地和其他土地,位于灯塔镇灯塔村,面积为1.5656公顷;调出地块规划用途为城乡建设用地,位于灯塔镇灯塔村,面积为1.5656公顷。
本次城乡建设用地规模边界调整后,调入地块的规划用途由农用地和其他土地调整为城乡建设用地,调出地块的规划用途由城乡建设用地调整为农用地。灯塔镇城乡建设用地规模边界调整后,建设用地总规模和城乡建设用地规模保持不变。
三、公告方式和地点
在东源县人民政府网站公布,同时在所涉镇政府、村委公示栏张贴公告。
附件:
1.河源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对东源县灯塔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0-2020年)有条件建设区使用方案(灯塔镇城镇建设之一)的批复.pdf
2.东源县灯塔镇调入地块土地利用规划图(调整前)(TR01).jpg
3.东源县灯塔镇调入地块土地利用规划图(调整后)(TR01).jpg
4.东源县灯塔镇调出地块土地利用规划图(调整前)(TC01).jpg
5.东源县灯塔镇调出地块土地利用规划图(调整后)(TC01).jpg
东源县自然资源局
2022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