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融和生态农业集团有限公司东源分公司:
我局查处你公司拖欠王海生、朱建红、朱克明等共3名劳动者自2023年2月至2023年9月期间劳动报酬共计36210.18元一案,因你本人以逃避方式拒不接受配合劳动保障监察,拒绝接听电话联系,通过其他法律规定送达方式无法送达法律文书,依照《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东人社监字〔2024〕第120-6号)法律文书。
经调查:你单位在东源县经营用工期间存在拖欠王海生、朱建红、朱克明等共3名劳动者自2023年2月至2023年9月期间劳动报酬共计36210.18元(详见附件);
上述事实有投诉登记表、欠薪工人工资花名册、《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东人社监字〔2024〕第120号)、《劳动保障监察通知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接受调查或配合处理欠薪案件公告》(东人社监字〔2024〕第120-2号)、《劳动保障监察通知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接受调查或配合处理欠薪案件公告》(东人社监字〔2024〕第120-3号)、《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东人社监字〔2024〕第120-4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告知书》(东人社监字〔2024〕第120-5号)、送达回执、调查询问笔录、未发放人员工资金额的欠薪材料等证据证明。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条等规定。
现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及《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三条等规定,我局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如下:
决定由你单位足额支付王海生、朱建红、朱克明等共3名劳动者自2023年2月至2023年9月期间劳动报酬共计36210.18元(详见附件)。
你单位应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完毕。逾期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法律文书,可于收到本法律文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东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法律文书不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东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