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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监察文书送达公告(东人社监字〔2023〕第55-15号)
来源: 东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时间: 2024-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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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惠鑫华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吉太):

  我局查处你单位在东源县向广东汇美家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承包河源九里湾C组团住宅室内批量精装修工程C3栋、C4栋、C5栋劳务分包项目期间,有劳动者投诉反映被拖欠工资报酬的情况,我局依法向你公司发出法律文书进行调查,因你单位拒不接受配合劳动保障监察,未按要求提供与调查、检查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拒绝接收法律文书,通过其他法律规定送达方式无法送达法律文书,依照《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东人社监字〔2023〕第55-15号)法律文书。

  你单位在东源县向广东汇美家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承包河源九里湾C组团住宅室内批量精装修工程C3栋、C4栋、C5栋劳务分包项目期间,逾期不按照我局2023年3月23日发出的《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东人社监字〔2023〕第55-2号)要求报送有关书面材料和接受询问调查,经我局2023年5月30日作出《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东人社监字〔2023〕第55-8号)责令限期内按要求报送有关书面材料和限期内足额支付劳动者蔡小平自2021年3月7日至2022年5月6日期间劳动报酬62000元,你单位逾期拒不改正。以上行为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六条、《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条、第十二条等规定,我局依法于2023年10月10日向你单位作出并邮寄了《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东人社监字〔2023〕第55-12号),你单位于2023年10月12日接收该决定书。

  因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我局作出的行政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催告,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自觉履行上述决定。逾期仍未履行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催告。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法律文书,可于收到本法律文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东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法律文书不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东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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