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您当前所在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策解读 >  正文
《东源县征收土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解读
来源: 东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时间: 2024-08-30
保护视力色:

  一、起草背景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96号)、《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快制定征收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粤自然资管制〔2022〕2889号)等精神,要求原则上每三年调整一次征地补偿指导价格,以及《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拟定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以及青苗等补偿费用标准,由省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实施”,河源市东源县现行征收补偿标准为2018年发布的,距今已超过5年,与当前社会发展已逐渐不相适应。按照上述法律法规要求,依据《市政府工作会议纪要》(〔2022〕98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经济发展水平制定本标准。

  二、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三)《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

  (四)《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

  (五)《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快制定征收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

  (六)《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

  (七)《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省级自然资源行政职权调整实施有关事项的通知》;

  (八)国家、省的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征地补偿政策规定。

  三、起草过程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本县区实际,东源县自然资源局及东源县房屋征收办公室于2023年2月正式启动《东源县征收土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制定工作,包括成立以局主要领导为组长的东源县征收土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制定工作领导小组;2023年3-4月东源县自然资源局及东源县房屋征收办公室先后组织人员到县职能部门以及各乡(镇)人民政府实地调研,并形成初稿;5月份,市区、各县区初步成果平衡,根据平衡会的意见和建议,进一步完善初稿,形成《标准》征求意见稿;6月进行公开征求意见;9月举行《标准》公开听证会,10-12月依法委托第三方工程咨询机构开展《标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组织了专家论证会并形成《评估报告》。12月至次年1月完成了公平竞争和合法性审查。

  四、主要内容及要点解读

  适用范围及主要内容:根据《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落实省级自然资源行政职权调整实施衔接工作方案的通知》(粤自然资函〔2023〕843号)要求:“征收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以及青苗等补偿费用标准的拟定、批准并公布实施事项委托各地级以上市、各县(市)人民政府实施”,本标准编制只针对河源市东源县,适用范围为河源市东源县范围内,包括东源县县城规划区、20个镇及1个民族乡。

  本《标准》青苗补偿标准测算主要考虑区域内土地资源条件、利用水平和农作物产值变化等因素;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测算主要考虑区域内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物价指数、GDP 增长等因素,符合本县区实际情况、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现行补偿水平衔接。

  本《标准》为征收土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补偿类型包括短期作物类、果树类、竹木类以及地上建筑物(村民住宅)、生产生活附属用房、构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坟墓搬迁和水产养殖类补偿。

 五、新旧政策差异对比

  整体更新情况:经测算,河源市东源县土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较2018年标准均有所提高;并对相关标准进行更新和细化。

  1.与东源县2018年标准对比。一般农作物补偿平均上涨了约266.4%、水产养殖类补偿平均上涨了约276%;果树类与竹木类较2018年标准均有较大提高,因果树类与竹木类的品种、规格等划分不一致,难一一对比,故不对涨幅进行统计;坟墓补偿标准也有较大增长,因坟墓类型划分不一致,难一一对比,故不对涨幅进行统计。上述标准部分涨幅较高的部分,是基于公开征求及听证意见反馈,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及市场物价水平,对比周边市县补偿标准,采用案例研究法进行制定的符合当前市场价值的补偿标准。

  2.2018年标准新增及细化部分。根据公开征求意见及听证意见,本《标准》作了如下新增、细化:一是新增了沙糖桔、火龙果、百香果、葡萄、桑葚树、桔杻树等果树类品种;新增发财树、罗汉松、桂花树、柏树、樟树等竹木类品种;新增了地上建筑物及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二是细化了耕地青苗补偿类型并修改补偿名称为一般农作物,一般农作物包括谷类作物、豆类作物等作物类型;细化了养殖水面(鱼塘)青苗补偿类型并修改补偿名称为水产养殖类补偿标准。三是重新分类了坟墓补偿标准类型,分为阴城、金坛、土坟、水泥坟等补偿类型。

  3.与河源市区标准对比。本次选用河源市区本轮更新的补偿标准(征求意见稿)作对比。河源市东源县一般农作物补偿标准较市区低了约2%;果树木类较市区低了约17.4%;竹木类较市区低了约8.4%;地上建筑物(村民住宅)补偿标准较市区低了约4.2%;地上附着物(生产生活附属用房)补偿标准与市区持平;地上附着物(构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补偿标准与市区持平;水产养殖类补偿标准较市区低了约2.1%。东源县坟墓补偿标准与市区补偿标准内涵不一致,故不作对比。

  六、关于实施过程的具体分类

  (一)对于已取得具有批准权部门的用地批复文件,未完成土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征收的,按照更新后的补偿标准执行补偿落实。

  (二)对于已签订土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征收相关协议,未取得具有批准权部门出具用地批复文件,且正在进行用地组卷报批的。按原标准进行用地组卷报批并签订差额协议,在实施供地前由征地实施单位将征收土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差额支付给被征收青苗和地上附着物使用权人、所有权人,在完成差额补偿落实之前,不得实施供地。

  (三)对于同一项目,部分地块已取得具有批准权部门的用地批复文件且完成土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征收,存在两个土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如需进行差额补偿,按照历史遗留问题研究解决。

  (四)土地征收公告之日起,抢种、抢栽的青苗和其他地上附着物,以及抢建的建(构)筑物等不予补偿。

  (五)国家和省确定的铁路、公路、机场、航道港口、水利工程、能源工程等重大基础设施方案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等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对本补偿标准没有涵盖到的附着物,可参照相近附着物标准补偿。如有争议可由征收和被征收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具有价格评估资质的机构通过评估确定补偿标准。

  (七)本标准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关于调整东源县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东府〔2018〕61号)同时废止。




       原文件链接地址:http://www.gddongyuan.gov.cn/dyzw/zwwj/gfxwj/content/post_619086.html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