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0月16日,《东源县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实施细则》(东府办〔2024〕12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正式印发。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为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推进美丽乡村建设和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河源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河源市农业农村局河源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河源市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指引(2024版)的通知〉》等精神,县农业农村局会同县自然资源局起草了《东源县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实施细则》。
二、主要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四)《农业农村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
(五)《广东省农业农村厅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印发〈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粤农农规〔2020〕3号)
(六)《中共广东省委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乡村振兴重点工作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实施意见》(粤发〔2020〕4号)
(七)《河源市农业农村局 河源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河源市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指引(2024版)的通知》(河农农函〔2024〕4号)
(八)《河源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8号)
(九)《东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源县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东府办〔2021〕35号)
三、主要内容
《东源县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主要分为五个部分:适用范围、基本原则、宅基地申请资格条件及用地标准、宅基地审批程序、工作要求。
第一部分:适用范围。本县行政区域内农村村民在农民集体土地上新建、改建、重建住房及其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二部分:基本原则。
一是符合规划原则。
二是“一户一宅”原则。
三是简政放权原则。
第三部分:宅基地申请资格条件及用地标准。
(1)主要参照《河源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以户为单位符合6个方面条件之一的村民可以申请宅基地建房。
(2)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河源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规定的上限标准,我县属于山区,村民建房每户不得超过150平方米,建筑总面积不得超过350平方米,建筑层数不得超过三层半。
第四部分:宅基地审批程序。
(1)参照《河源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和《河源市农业农村局 河源市自然资源局印发河源市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中的有关规定,提出了村民宅基地申请审批的7个流程。
(2)审批阶段有3个流程:1.农户申请、2.村级审核、3.乡镇审批。
提供材料:1.按照要求填写《东源县乡镇农村宅基地申请表》;2.申请人的身份证及户口簿;3.签署《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
时限要求:村民委员会收到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意见。
(3)批后管理阶段有3个流程:1.施工放样、2.安全施工、3.竣工验收。
(4)不动产登记阶段有1个流程:依法向县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登记。
第五部分:工作要求。
主要对宅基地审批管理有关工作及需建章立制方面提出四点要求:
一是落实工作责任。
二是建立审查审核机制。
三是严格用地建房全过程管理。
四是建立档案管理制度。
四、政策中涉及的关键词、专业名词解释
(一)什么是农村宅基地:农村宅基地是农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用地,不包括与宅基地相连的农业生产性用地、农户超出宅基地范围占用的空闲地等土地。
(二)什么是“一户一宅”: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五、新旧政策差异对比
我县于2021年9月14日印发了《东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源县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东府办〔2021〕35号),新政策在第一部分适用范围;第三部分宅基地申请资格条件及用地标准有所修改。新政策更加明确在本县行政区域内农村村民在农民集体土地上新建、改建、重建住房及其管理适用范围和用地标准。
六、目标任务
该细则通过规范审批流程、强化监管,旨在保障农民居住权益,促进土地集约利用,助力美丽乡村建设和实施乡村振兴战略。
七、征求意见情况
起草单位县农业农村局已征求了各镇人民政府及相关单位的意见,各相关单位均反馈无意见。
八、审查情况
已经县司法局出具《东源县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实施细则》审查意见,并经过九届50次县政府常务会讨论审议通过。
九、实施日期
本细则自2024年10月16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东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源县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东府办〔2021〕35号)同时废止。
原文件链接地址:http://www.gddongyuan.gov.cn/dyzw/zwwj/gfxwj/content/post_62596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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