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百县千镇万村高质量发展工程”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入推进以县城为重要载体的新型城镇化促进城乡区域协调发展行动方案的通知》(粤百千万办发〔2024〕11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20〕5号)、《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源市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河府办〔2020〕35号)、《中共河源市委办公室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河办字〔2023〕16号)等文件精神,为建立健全幼有所育公共服务制度体系,大力推进我县3岁以下婴幼儿(以下简称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二、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精神,坚持以家庭为主、托育补充,政策引导、普惠优先,安全健康、科学规范,属地管理、分类指导的基本原则,发挥政府引导作用,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完善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政策法规体系、标准规范体系和服务供给体系,充分调动社会力量的积极性,以多种形式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逐步满足人民群众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需求。
三、总体要求和发展目标
总体要求:2027年底,我县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政策标准体系基本健全,社会婴幼儿照护服务供给明显增加,主体多元、布局合理、管理规范、服务优质、覆盖城乡、满足多层次需求的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基本形成,婴幼儿照护服务能力明显提升。
发展目标: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等四部门《关于印发托育机构登记和备案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卫办人口发〔2019〕25号)等文件精神,2025年年底,县城(仙塘镇)建成1家以上质量有保障、价格可承受、方便可及、具有示范效应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除新回龙镇、锡场镇、半江镇外,60%以上乡镇的每个乡镇要建成有至少1家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或幼儿园(幼儿中心)开设托班。全县每千人口托位数年度任务目标达到5个。2026年年底,除新回龙镇、锡场镇、半江镇外,其余每乡镇都建成有至少1家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或幼儿园(幼儿中心)开设托班。
四、主要任务
(一)加强对家庭婴幼儿照护的支持和指导。
一要落实休假政策。
二要加强科学育儿指导。
(二)加大对社区和农村地区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支持力度。
一要统筹规划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
二要发挥城乡公共服务设施婴幼儿照护服务功能。
(三)加快发展多种形式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
一要大力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
二要鼓励用人单位提供福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
三要支持幼儿园开设托班。
(四)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管理。
一要完善登记备案制度。
二要规范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设置。
三要加强卫生保健。
四要强化安全监管。
(五)完善保障措施
一要加强用地保障。
二要加强政策支持。
三要加强队伍建设。
(六)加强组织实施
各乡镇政府要将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作为重要民生工程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相关规划,出台具体实施方案和政策措施,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规范发展。要督促指导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在灾情疫情防控期间切实落实各项防控措施,坚决防止灾情疫情发生。要建立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县联席会议制度见附件)。各成员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宣传、指导、监督和管理,细化政策措施,强化协作配合,共同推动婴幼儿照护服务健康发展。
五、部门职责
(一)县直各部门
1.县卫生健康局:牵头建立相关工作机制,将工作任务分解落实到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协调相关部门做好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备案、监督管理;负责卫生保健日常审查和监督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建立卫生保健制度;配合开展对服务机构、从业人员的信用信息管理;牵头建立家庭科学育儿指导团队,负责婴幼儿早期发展的业务指导;指导做好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认定工作。参与婴幼儿照护服务的宣传教育和社会监督。
2.县委编办:负责事业单位性质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审批登记、信息推送工作。
3.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相关规划;牵头负责支持社会力量开展普惠婴幼儿照护服务,支持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建设;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服务机构、从业人员信用信息建立和管理工作,开展守信联合激励、失信联合惩戒;落实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用水、用电、用气实行居民价格的政策。
4.县教育局:负责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人才培养,指导县内高校和职业院校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务有关学科专业建设。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开设托班,招收2-3岁幼儿。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新建幼儿园设置适当比例的托班,增加托育资源供给。
5.县公安局:负责监督指导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开展安全防范;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制定安全防范标准;会同主管部门督促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落实安全防范要求;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周边社会治安秩序管理。
6.县民政局:负责做好社会服务机构性质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法人注册登记、规范管理和信息推送工作;推动有条件的地方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城乡社区服务范围。
7.县财政局:负责利用现有资金和政策渠道,对婴幼儿照护服务行业发展予以支持;落实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财政、税收等政策。
8.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推动落实产假等政策,探索配套衔接的育儿假、产休假等支持措施;支持用人单位为婴幼儿照护创造便利条件;为脱产照护婴幼儿的父母重返工作岗位提供就业指导和支持;对婴幼儿照护服务从业人员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推进职称评聘、资格认定等工作;依法保障从业人员各项劳动保障权益。
9.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将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和土地利用计划并优先予以保障,完善相关规划规范和标准。
10.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本县区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房屋设施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指导本县区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房屋设施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11.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农村服务体系,联合相关部门利用农村公共服务设施和闲置场所,支持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开展服务。
12.县税务局:负责贯彻落实有关支持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
13.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法人的注册登记、信息推送工作,对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饮食用药安全进行监管;依法对生产、流通环节婴幼儿用品质量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14.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依法开展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场所的消防监督检查工作。
15.县总工会:负责推动用人单位为职工提供福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推动女职工生育保护,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
16.团县委:负责针对青年开展婴幼儿照护相关的宣传教育,推动婴幼儿照护服务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建设。
17.县妇联:参与为家庭提供科学育儿指导服务;维护女性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加大对产假、哺乳假的宣传工作;鼓励有条件的妇女儿童活动中心提供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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