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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监察文书送达公告(邹石清)
来源: 东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时间: 2023-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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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石清:

  经调查,你在失业登记和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期间已注册登记工商营业执照,被东源县劳动就业服务中心取消享受一次性创业资助待遇,并告知在规定期限内退还已申请的(2020年11月申请)一次性创业资助款10000元。至今,你在规定期限内未申请复核,亦未退款。经我局于2023年11月22日作出的《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东人社监字〔2023〕第279号)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我局向你作出《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告知书》(东人社监字〔2023〕第279-2号)并邮寄至你住址,你拒绝签收,拒不配合处理,通过其他法律规定送达方式无法送达法律文书,依照《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告知书》(东人社监字〔2023〕第279-2号)法律文书。

  经调查,被告知人在失业登记和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期间已注册登记工商营业执照而被取消享受一次性创业资助待遇,并告知在规定期限内退还已申请的(2020年11月申请)一次性创业资助款10000元。至今,被告知人在规定期限内未申请复核,亦未退款。经我局于2023年11月22日作出的《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东人社监字〔2023〕第279号)责令改正拒不改正。

  以上行为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现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拟对被告知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理:

  决定由被告知人收到本文书7日内将上述申请的一次性创业资助款一次性退还至东源县财政局账户。账户名称:东源县财政局,账号:191700000003271002,开户行:国家金库河源市中心支库,并注明划款用途“退还邹石清一次性创业资助款”,并将划款存根交到我局劳动保障监察综合执法大队。

  依照《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被告知人如对该行政处理决定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携带有关证据材料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或者申辩,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东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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