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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监察文书送达公告(东人社监字〔2023〕第94-14号)
来源: 东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时间: 2024-0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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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大湾建设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彭良学):

  我局查处你公司拖欠马玉华等10名劳动者自2021年7月2日至2022年5月11日期间劳动报酬共计113160元(详见附件)一案期间,因你公司以逃避方式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拒不接受或配合劳动保障监察,拒绝签收法律文书,通过其他法律规定送达方式无法送达法律文书,依照《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告知书》(东人社监字〔2023〕第94-14号)法律文书。

  经调查:你单位在东源县向广东亿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包广东顺通汽车空调有限公司厂房1、厂房2、宿舍楼、研发楼、值班室工程施工劳务项目期间,在劳动保障监察、劳动用工、工资分配、工程建设领域特别规定等方面违反国家和我省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存在以下行为:

  一、逾期不按照我局作出的《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东人社监字〔2023〕第94-6号)要求报送有关书面材料;

  二、经我局作出《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东人社监字〔2023〕第94-11号)责令要求报送有关书面材料以及足额支付马玉华等10名劳动者自2021年7月2日至2022年5月11日期间劳动报酬共计113160元,被告知单位逾期拒不改正。

  以上行为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六条等规定,拒不配合劳动保障监察,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涉及劳动者人数较多,涉案金额巨大,违法情节较重。

  现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三)项等规定,拟对被告知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拒不配合劳动保障监察,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处罚款14000元。

  以上罚款合计:14000元(人民币壹万肆仟元整)。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被告知人如对该行政处罚意见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携带有关证据材料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或者申辩,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法律文书,可于收到本法律文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东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法律文书不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东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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