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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监察文书送达公告(河源三海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
来源: 东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时间: 2024-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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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源三海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625MA5551668F:

  我局查处你单位拖欠陈祖臣等4名劳动者工资86047元一案,因你单位拒不接受配合劳动保障监察,未按要求提供与调查、检查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拒绝接收法律文书,通过其他法律规定送达方式无法送达法律文书,依照《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东人社监字〔2023〕第274-9号)法律文书。

  经调查:被处罚单位在东源县承揽汇景·九里湾花园C组团交付区景观工程期间,在劳动保障监察、劳动用工、工资分配、工程建设领域特别规定等方面违反国家和我省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存在以下行为:一、逾期未按照我局发出的《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东人社监字〔2023〕第274号)要求报送有关书面材料和接受询问调查;二、逾期不按照我局作出的《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东人社监字〔2023〕第274-3号)要求报送有关书面材料、接受询问调查、足额支付陈祖臣等4名劳动者自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6月1日期间劳动报酬共计86047元。

  鉴于被处罚单位对存在的违法行为经我局责令改正逾期拒不改正,我局于2024年3月6日对被处罚单位作出《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告知书》(东人社监字〔2023〕第274-8号),并告知被处罚单位在收到《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携带有关证据材料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被处罚单位在限期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

  上述事实有投诉登记表、欠薪工人工资花名册、《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告知书》《劳动保障监察文书送达公告》、送达回执、邮寄文书凭证、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以上行为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六条、《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条、第十二条等有关规定,拒不接受配合劳动保障监察,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涉案金额巨大,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个月以上不足半年,违法情节较重。

  我局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三)项等规定,决定对被处罚单位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拒不接受配合劳动保障监察,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处罚款14000元。

  以上罚款合计:14000元(人民币壹万肆仟元整)。

  被处罚单位应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携带本决定书到我局四楼财务室开具《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书面票据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并将缴款回执交回我局财务室。逾期不缴纳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东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法律文书,可于收到本法律文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东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法律文书不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东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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