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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监察文书送达公告(东人社监字〔2025〕第67号)
来源: 东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时间: 2025-0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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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富丽士食品科技有限公司:

  我局查处你公司拖欠邹恩建劳动者自2024年5月10日至6月15日期间劳动报酬共计12500元一案,因你公司拒不接受配合劳动保障监察,拒不前来接受法律文书,通过邮寄方式送达法律文书无法送达,通过其他法律规定送达方式无法送达法律文书,依照《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东人社监字〔2025〕第67号)法律文书。

  经调查:你单位在我县开发建设广东富丽士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厂区改造工程项目期间,在劳动保障监察方面违反国家和我省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存在以下问题:

  一、未按照我局发出的《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东人社监字〔2025〕第67号)要求报送有关书面材料和接受询问调查;

  二、兹有邹恩建劳动者投诉称你单位在该工程存在拖欠劳动报酬问题,你单位逾期未提出异议或核对情况作出解释和说明。

  现依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等规定,下达指令如下:

  一、责令你单位按照我局发出的《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东人社监字〔2025〕第67号)要求报送有关书面材料和接受询问调查;

  二、责令你单位对接核对关于邹恩建劳动者反映的你单位在该工程存在拖欠劳动报酬问题,没有异议的,将核对情况书面确认(加盖公章)提交,存在异议的,在收到本指令书后将核对情况书面解释和说明,连同相关佐证材料(加盖公章)提交。

  你单位应当在接收本指令书之日起三日内对以上问题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和证明书面报我局劳动保障监察综合执法大队。

  逾期不改正的,我局将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等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法律文书,可于收到本法律文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东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法律文书不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东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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