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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局查处你单位在东源县承包东源县多个乡镇(灯塔镇、船塘镇、上莞镇)屋顶光伏工程项目期间存在拖欠宁以泽等3名劳动者自2024年4月至7月期间劳动报酬共计74800元,因你本人以逃避方式拒不接受配合劳动保障监察,拒绝接听电话联系,通过其他法律规定送达方式无法送达法律文书,依照《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东人社监字〔2024〕第157-6号)法律文书。
你单位在东源县承包东源县多个乡镇(灯塔镇、船塘镇、上莞镇)屋顶光伏工程项目期间,逾期不按照我局2024年7月11日发出的《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东人社监字〔2024〕第157-2号)要求报送有关书面材料和接受询问调查,经我局2024年7月26日作出《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东人社监字〔2024〕第157-3号)责令按要求报送有关书面材料、接受询问调查,逾期拒不改正。以上行为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六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条、第十二条等规定,违法情节较重。我局于2024年10月8日向你单位作《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东人社监字〔2024〕第157-5号),你单位于2024年10月8日接收该决定书。
因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我局作出的行政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催告,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自觉履行上述决定。逾期仍未履行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催告。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法律文书,可于收到本法律文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东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法律文书不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东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