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源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东劳人仲案公字〔2025〕45号)
广东创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的吴志明诉广东创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经济补偿、二倍工资等劳动争议一案,本委已于2025年2月18日受理,于2025年4月28日9时30分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鉴于被申请人广东创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未提交《答辨书》和办理应诉手续、开庭时没有出席的情况,本委于2025年4月30日已作出了东劳人仲案非终字〔2025〕45号终局裁决书,根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相关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东劳人仲案终字〔2025〕45号终局裁决书的裁结果,公告如下:
一、被申请人广东创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应在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申请人吴志明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4423.4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6346.2元、一次性就业补助金25384.8元。
二、被申请人广东创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应在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申请人吴志明支付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1150元。
三、驳回申请人吴志明其它仲裁请求。
本案裁决结果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生效。申请人如不服上述裁决,可自收到本裁决书十五日内向东源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申请人有证据证明上述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情形的,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有关本委作出的东劳人仲案终字〔2025〕45号终局裁决书,当事人见公告后,可直接联系和本委领取。本公告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东源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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